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证监会近日发布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36号令”),将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目前三部门正在抓紧会同各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各国家出资企业做好配套衔接工作。据悉,产权管理信息系统的相关模块要进行升级和完善,还要开展国有股东身份界定等。
据国资委介绍,36号令与2016年出台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共同构成了覆盖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和非上市公司国有产权、较为完整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管制度体系,在企业国有资产规范运作、国有资源市场化配置、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等方面必将发挥重要作用。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刘俊海认为,36号令有多处亮点。“第一,有传承。继承了《企业国有资产法》里面的好制度好原则和理念。第二,有创新。接受了《公司法》、证券交易所新的规则,吸收了央企和地方国企今年以来在股权管理方面取得的经验。从具体内容来看,首次提出国有出资的有限合伙企业,不做国有股东认定;明确通过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信息系统,实施统一监管,大大提高审批效率。特别是国有股权管理新系统的统一监管,这是一个运用现代科技技术,实现国资监管智能化、电子化、高效化的举措。这个管理新系统将来会成为一个大数据的富矿,找出国有股权在流转当中的法律风险,对于进一步加速国有股权转让意义重大。”
刘俊海认为,出台36号令主要基于三点原因:第一是要深化国有资产的监管体制改革。“国有资产建构体制改革的重心就是由过去的管人管事管资产,过渡到以管资本为主的轨道上来。因此,股权是一个重要抓手。过去,个别国有股权行使不太符合公司治理一般原则。出台政令,可以进一步深化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体制改革,以管股权为抓手,国资监管的重点,也就是管资本的改革战略。”
第二是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的需要。在中国,股东会是权力机关,董事会是业务决策机关,管理层是决策执行机关。如何让股东依法行使权力,真正确保股东会决议的程序严谨、内容合法,确保在股东会上选举出的董事监事符合公司治理要求,这需要相关的股权管理办法。
第三,这也是提升公司竞争力的需要。近年,许多公司出现了脱实向虚的问题,跟国有股权行使不到位,缺乏定力有关,现在国有股权行使更加有章可循了,可以减少公司在经营战略上的失误,扭转脱实向虚的问题,防范公司风险,完善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
他认为,政令的推行产生的影响是正面的。“第一,有利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第二,有助于安定其他中小股东的投资信心,既是当前加强国有股权管理的一项有针对性的制度创新,也是立足长远,确保国有资本管理由过去物权模式平稳转化到股权模式的长远制度设计。”
中国企业改革研究会副会长李锦认为, 36号令提出“地方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全部交由各地国资委统一管理”。这对地方上市公司的影响非常大,过去地方上市公司都是由地方政府的各部门、各局来自行监管,并没有统一由国资委监管。地方国企统一监管,建立大国资委,是一个大背景。上海、广东等省市已经在推行这项政策了,这种统一同样有利于国企改革。
按照36号令第六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的监督管理由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可以将地市级以下有关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的监督管理交由地市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需建立相应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
同时,36号令还赋予国家出资企业对部分事项的自主管理权限。企业内部事项,以及一定比例或数量范围内的公开征集转让、发行证券等部分事项交由国家出资企业负责。
李锦认为,36号令可以被看作是企业拥有更多自主权的体现。企业内部事项,过去都需要国资委来审批,现在由企业来负责,尽管授权和调整幅度不大,但说明国资委对企业管理权限的下放。此外,36号令有利于目前进行的“混改”,能让各种所有制,特别是民营企业和社会资本更加公平地参与到国企改革当中。
需要强调的是,36号令规范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既包括减持也包括增持。证监会对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已有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需严格遵守减持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通过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信息系统可以对国有股权变动过程进行监管,有利于统筹把握国有股权变动节奏和力度,避免国有股权集中变动对股票市场的冲击。
从法制方面讲,原来国资委、财政部、证监会分别有许多制度、文件和规定,现在三家统一,形成了一致的规则,更加有利于市场的法制化、规范化。2007年国资委、证监会联合印发《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其后又陆续出台多个规范性文件,对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等事项进行规范,多文件共同构成了现行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的制度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