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天津6月4日电(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胡春艳)6月5日世界环境日来临之际,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天津市高院”)公布了《京津冀环境案件大数据报告》,这是全国范围内首次针对京津冀地区环境资源审判进行系统调研分析。
调研针对当前京津冀协同发展中环境资源审判的热点问题,对2014年至2017年6月间京津冀区域内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环境资源民事、刑事和涉环境资源执法行政一审已结案件信息和判决文书数据分别进行挖掘分析,形成了包括区域内案件种类、结案方式、地域分布、当事人情况等全方面数据结论。
数据显示,京津冀地区环境违法刑事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天津市高院民一庭副庭长杨宇分析,这与近年来国家加大打击环境资源刑事犯罪的力度密切相关。其中,侵害资源类犯罪的被告人多为男性农民,年龄多处于40~49岁之间,文化程度多为初中以下。刑事案件以一至三年和一年以下刑期为主。
环境资源违法行为之所以入刑,是因为其造成的后果或情节往往较严重。环境资源一旦遭受严重、重大损害后,有的无法恢复,例如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破坏性采矿等犯罪;有的恢复期漫长,例如盗伐、滥伐林木、非法捕捞水产品、非法占用农地等犯罪,“大多数刑事被告人所承担的一至三年和一年以下刑罚责任,与环境资源的损害相比,是否能有效预防和遏制犯罪行为的发生,还有待进一步研究和调研”。
与此同时,民事环境资源案件除传统污染责任纠纷外,现在已经扩展到农、林、牧、渔、矿等资源类案件,海洋生产、海洋环境类纠纷以及相邻关系污染侵权类等诸多类别,故整体案件数量不断提升。值得注意的是,民事案件多为自然人起诉法人企业的噪声污染案件,占案件总数的73%。相比之下,颇受关注的大气污染案件较少,仅占污染类案件总数的1%。杨宇分析,噪声污染即时感受直接、后果明显、搜集证据容易;而大气污染污染源不易确定、后果逐渐显现、搜集证据困难,因而实践中的案件数量较少。
天津市高院副院长钱海玲介绍,这次大数据调研过程中,基本形成了不同类别审判的互动协作机制。在遇到疑难且涉及民事、行政、刑事相互衔接的案件时,注重不同审判部门的沟通协作,统筹审判资源,发挥集聚优势,妥善协调因同一环境侵权行为引发的各类案件的事实认定和责任承担,形成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合力。
目前京津冀三地法院共同谋划和研究了环境司法领域协作的制度和机制,并签署了《京津冀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框架协议》,将有助于推进区域环保审判工作的规范化、常态化、长效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