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赖”耍赖的方式有很多种,有“跑路”的,有转移财产的,把自己活得像个贼。最霸气的“老赖”应该是一些地方政府,人和钱就在那里,但很多时候执行法官们都无能为力。
前不久,武汉市黄陂区政府就霸气了一回。因为“拖欠”企业200亩地,该区收到了法院3份敦促履行通知书,连最高人民法院都督办过两次,但区政府没有半点声响,领导们会照开、班照上,工作和生活一如往常。
如果换作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许早就被“限高”,坐不了飞机和高铁一等座,住不了三星级以上酒店,甚至可能被司法拘留,到拘留所里好好反思一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明确:被执行人为单位的,将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这里的“单位”,显然包括各级人民政府。
执行法官面对政府机关时的尴尬,有独特的历史原因。很长一段时间内,地方法院的人、财、物都归当地管理,法官们吃着人家的饭,又怎么好对人家动粗?有时候,碰到政府“耍赖”,法院只能“协调”。
2013年司法改革后,法院省以下人、财、物直管,领导干部过问司法案件留痕,设立巡回法院等制度开始实施,这很大程度上保障了法院能够独立行使审判权。而行政权力本身就应受审判权约束,执行法官大可以挺直腰板,对“老赖”政府的县长、市长们“限高”,严重者直接把他们请进拘留所。
很多人担心,政府领导要经常公务出差,还要处理地方上的大小事务,对他们采取措施,最终损害的是公共利益。但法律是社会公平的底线,对政府网开一面,就损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利。
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交易的任何一方违约,都应按照相应的法律规定承担责任,政府也不例外。这是最基本的常识,也是法治化市场经济的最基本要求。
更何况,在法治社会中,生效的法律判决、仲裁裁决书拥有“既判力”,以体现司法权的终极权威。对一个正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信用社会仍在建设的社会来说,放“老赖”政府一马造成的伤害,远比产生的效益大得多。
很多人都忽略了,“财产债”可以还清,“信誉债”却很难弥补。政府一旦“老赖”,就会面临失信于民的基础性危险。
遗憾的是,总有些地方政府在不断制造着这种风险。吉林省一个镇政府竟7次上榜,长期“霸屏”,并且“伪造证据妨碍、抗拒执行”。
这些政府“老赖”的上榜原因大多是拖欠工程款,也有违法强拆,甚至有地方政府因“拒绝赔偿原告地上种植物损失”成为“老赖”。
这就像硬币的两面,一面是法治中国的艰难努力,另一面却是某些地方政府对法治不以为意的傲慢。
地方政府被列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意味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不管是几百亩地,还是几棵农作物,对这些政府来说,背后都是权与法的较量。
长期以来,一些地方政府习惯了“权大于法”的观念,不愿接受法律的监督。他们对法院判决视而不见,毕竟从没听说过哪位领导因为政府不执行生效判决而被问责过。
公权力来源于公民的权利让渡和授予,为公共利益服务。这决定了公权机关应当是法律的模范遵守者和社会诚信的带头践行者。
前几年“民告官”案件中,不少政府派官员出庭应诉,从姿态上体现了对法律的尊重,备受社会肯定。案件总有结果,政府败诉呢?现在,到了“老赖”政府真正向法律致敬的时候了。只有这样,才能真正立信于民。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形势下,再有欠债政府上“老赖”名单,以至于领导干部被处罚,请不必惊讶,这是法治的常态,也是法治应有的硬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