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6月19日电(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王亦君)关系我国亿万纳税人钱袋子的个税起征点或将经历第四次调整。今天上午,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初审。
此次个税法修改,拟将综合所得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到5000元/月(6万元/年)。纳入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是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
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税法”)自1980年出台以来的第七次修改,也将迎来一次根本性变革,本次修改不仅拟调整个税起征点,还拟首次增加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对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等4项劳动性所得首次实行综合征税。
3500元的个税起征点设定于2011年。从1980年个税法出台至今,个税起征点经历了3次调整,从1980年的800元,调整为2006年的1600元、2008年的2000元,再到2011年的3500元,并一直实施至今。
2018年政府工作报告指出: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增加子女教育、大病医疗等专项费用扣除,合理减负,鼓励人民群众通过劳动增加收入、迈向富裕。
财政部部长刘昆在作草案说明时表示,个人所得税是目前我国仅次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第三大税种,在筹集财政收入、调节收入分配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按照“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的要求,结合当前征管能力和配套条件等实际情况,草案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4项劳动型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适用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
草案规定,扩大3%、10%、20%三档低税率的级距,3%税率的级距扩大一倍,现行税率为10%的部分所得的税率降为3%;大幅扩大10%税率的级距,现行税率为20%的所得,以及现行税率为25%的部分所得的税率降为10%;现行税率为25%的部分所得的税率降为20%;相应缩小25%税率的级距,30%、35%、45%这三档较高税率的级距保持不变。
刘昆表示,这一标准综合考虑了人民群众消费支出水平增长等各方面因素,并体现了一定前瞻性。按此标准并结合税率结构调整测算,取得工资、薪金等综合所得的纳税人,总体上税负都有不同程度下降,特别是中等以下收入群体税负下降明显,有利于增加居民收入、增强消费能力。
草案在提高综合所得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明确现行的个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专项扣除项目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项目继续执行的同时,增加规定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专项附加扣除。
刘昆表示,专项附加扣除考虑了个人负担的差异性,更符合个人所得税基本原理,有利于税制公平。考虑到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范围、标准等比较复杂,难以在法律中直接规定,草案规定,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确定。
为堵塞税收漏洞,草案拟首次增加反避税条款,针对个人不按独立交易原则转让财产、在境外避税地避税、实施不合理商业安排获取不当税收利益等避税行为,赋予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的权力,规定税务机关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