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针对未成年人的收容教养实施情况并不理想,这也使得社会矫正、家庭教育等措施更显迫切。人们逐步认识到,除了罪与罚,未成年人还需要“治疗”和“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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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月前,家住湖北孝感城郊的赵芳女士上初中的女儿在放学回家路上,遭一名男同学持刀抢劫。在尖刀的胁迫下,女儿被逼脱光衣服,反抗过程中脖子、手臂和腿上被男同学划下多处刀伤。行凶者被警方抓捕后因其未满14周岁,不承担刑事责任,很快被释放。(《中国青年报》7月2日)
伤害赵芳的女儿的这名男生,被执法部门捉而复释,赵女士则发出“法律保护未成年行凶者,谁来保护我未成年受伤害的女儿?”的追问。母亲的迫切心情,公众可以理解。但是,法律是理性和刚性的,该男生犯事时未满14周岁,处于法律规定的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立法者认为,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尚未成熟,其辨认和控制能力相对成年人处于弱势,因此,应对一定年龄阶段的未成年人实行刑事豁免的保护制度。
现实生活中,却屡屡有未成年人从事伤害他人的越轨甚至暴力侵害行为。北京一中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去年发布的《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白皮书(2009.6-2017.6)》指出,“根据8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的情况看,犯罪年龄低龄化是当前青少年犯罪比较突出的特点”。近年来,低龄未成年人实施严重危害社会行为和校园暴力等恶性案件屡见报端,但因为14岁刑事责任年龄的设限,导致一些暴力伤害他人的未成年人,像这名伤害同学的孝感男生一样,被免于刑事处罚。这使得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争论进入公众视野。
有人主张,当前儿童的心理生理发育提前,法律应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以应对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的现象。但是,这种“提前成熟论”目前尚缺乏可以支撑的科学依据,况且,刑事责任年龄的设置关涉面广,影响大,在相关法律尚未调整的当下,仍然需要遵守法律规定。
当前,国际上,德国、日本、俄罗斯等大陆法国家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下限为年满 14 周岁。法国、以色列刑法典则规定 13 周岁以下为绝对无刑事责任时期。自20世纪80年代之后,美国不少州降低了“刑责年龄”,甚至法庭上出现过10岁的少年犯。这带来启示:视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实际成熟程度,对部分有严重暴力行为的低龄未成年人取消刑事豁免权,可能是一种震慑未成年罪犯的方法。
尽管一些国家“刑责年龄”起点偏低,但其一般有独立的针对少年的刑法和司法制度,可对实施危害行为的未成年人采取非犯罪化和非刑罚化的干预处置,实行除刑事处罚之外的规制、教育措施。我国在少年司法体系方面,目前仍然存在不足之处。
虽然各国法律规定的“刑责年龄”有所差别,对刑事责任年龄是否应降低也有争议,但是,根据未成年人特殊的生理、心理特征,针对未成年人设置特别的处罚措施,慎将未成年人的违法行为纳入刑法进行处理,这是当前国际社会的共识。
那么,在14周岁刑事责任年龄下限未松动的时候,社会是不是就对实施危害行为的低龄未成年人毫无办法了呢?不是的。对于低龄未成年人,除了严刑峻法的规制,还有社会矫正、家庭教育等重要途径。在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注重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事政策。立法和司法机关在决定是否将未成年人的违法行为纳入刑法处理时十分慎重。法律规定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矫治和教育手段有:向社区或者公益团体提供公益劳动;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接受相关教育等。
目前,我国针对未成年人的收容教养实施情况并不理想,这也使得社会矫正、家庭教育等措施更显迫切。人们逐步认识到,除了罪与罚,未成年人还需要“治疗”和“改造”。对于防范和制止未成年人犯罪而言,后者的意义可能更深远。家庭氛围、学校环境、同伴交往等是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主要因素,随着城市化高速发展和家庭的现代化,家庭和社会需继续提高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投入和规制能力,和法律一起,以多种方式防范未成年人的越轨行为。当然,国家少年司法体系的完善,也很有必要加快步伐。
总之,对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问题,社会需要多维度考察,客观、理性地看待。司法机关也需要做出符合司法实际的恰如其分的处理。
柯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