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给死去的儿子讨公道,大连老人于风轩已经跟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战斗”了近10年。
没有律师愿意代理,只有中专学历的于风轩自学法律和高速公路技术规范方面的专业知识,成了一名“业余专家”,说起法律和路桥术语如数家珍。
今年70岁的于风轩脸色红润,精神头儿十足,大嗓门,腰杆挺得“倍儿直”。近10年来,他在逐步走出丧子之痛的同时,还利用自己的法律知识,义务帮助跟他遭遇相似的人打官司。
他的愿望是,推动相关部门堵漏洞、改问题,避免悲剧再次发生。
历时约一年零八个月才立案
2009年6月10日是于风轩的农历生日,也是儿子于潇婚后的第四天。当天,28岁的于潇开车沿丹大高速由东向西行至313KM处,撞路边路缘石及钢护栏,路边护栏贯穿车辆,于潇当场死亡。
于潇毕业于沈阳某建筑工程类高校,毕业后在大连一家国企工作6年,薪资可观,马上要升职。
晴天霹雳,处理完后事,于风轩一直在想为什么会出事?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显示,事发白天,车辆各项技术性能合格,于潇体内也未检测出酒精。责任书分析,于潇未确保安全驾驶是引发这起交通事故的根本原因,认定于潇全责。
现场照片显示,高速公路路侧护栏板穿透了车前后风挡玻璃,人受伤而死。
于风轩认为,儿子承担全部责任,意味着将得不到任何赔偿。涉事高速公路的现场护栏缺失,高速公路管理方对儿子的死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
于风轩联系了五六家律师事务所,没人愿意代理。一个熟人介绍的律师告诉他,被告是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局,这类官司很难打,胜诉可能性不大,所以没人愿意接。
于风轩决定,自学法律,打这个官司。
他开始一趟趟地跑书店,找法律和交通公路设计规范等方面的书籍,买回来一点一点啃,看不懂的再找人请教。
2010年6月,于风轩向车辆肇事所在地法院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理由是“本案应由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局住所地法院管辖,不属本院管辖范围”。
于风轩来到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局住所地法院咨询时被告知,肇事所在地法院既然已经接收了他的诉讼材料,就应该审理。
于风轩又找回甘井子区法院,依然被拒。万般无奈之下,他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2011年11月,大连中院裁定,“指令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立案审查。”
2012年2月,甘井子区法院决定立案审查。
至此,经过约一年零八个月的奔波,于风轩终于立上案了。但他当时并不知道,等待他的将是更加漫长的诉讼之路。
十年自学法律书籍,把自己逼成“专家”
直到现在,于风轩晚上经常睡不着觉,翻来覆去地思考法律和高速公路技术规范。房间角落里堆满了各种法律书籍,任意翻开一本都会发现,几乎每页都有标注。
于风轩不会用电脑,也不会用手机查资料。他只能从书店买书,请朋友代买或帮他从网上下载材料。
“高速公路看似简单,实际很复杂、专业,很多技术术语都难以搞清楚。” 于风轩说,“比如立柱埋深的规范要求是怎么设定的,什么叫路肩,这些都需要一点点去研究。”
遇到不懂的,于风轩就去找相关技术人员咨询。“一开始厚着脸皮拿着书去问,时间久了,有的好心人很同情我的遭遇,也就愿意多讲一些。”
他经常请教的对象包括市政设计院工作人员、相关专业的大学生和律师。
他还依据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及施工技术规范和图纸,制作了模型还原儿子事故的现场。
自学的内容终于派上了用场。在甘井子区法院的庭审中,于风轩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高速公路路边护栏应为无间断封闭,而现场护栏缺失,护栏贯穿车辆,导致于潇死亡,因而被告负有责任。
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局辩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死者承担本案全部责任,我方不承担责任。此外,假设工程某一部分有瑕疵,有不规范的地方,那么该不规范之处与死亡结果的发生,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甘井子区法院判决认为,高速公路护栏缺失与于潇死亡有一定因果关系,作为道路管理者的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未能证明其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维护义务,因而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判定被告承担30%赔偿责任,即人民币159115.2元。
一审判决后,于风轩没有放弃追查事故的根源。有人提醒他,应该关注该路段是否办理了竣工验收的相关手续。
于风轩向大连中院提起上诉,认为发生事故的高速公路没有经过竣工验收就开通,且事故发生地的钢板护栏缺失近40米,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存在管理缺失,应承担全部责任。
大连中院认定,虽然案涉高速公路未经竣工验收,但该高速公路在交付时已经交工验收,并验收合格,且案涉高速公路的开通经过了相关部门的批准,故案涉高速公路已具备开通条件。因此对上诉理由不予采纳。
2013年9月13日,大连中院判决,维持甘井子区法院民事判决第二项;变更判决第一项为: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局赔偿于风轩各项损失合计179456.4元。
于风轩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请再审。他认为,高速公路发生事故部位未设置护栏,端头没有处理,完全不符合按强制性规定的设计和施工,是造成事故的元凶。并追加与此高速公路设计施工相关的3家单位为被告。
2014年10月8日,辽宁省高院驳回了于风轩的再审申请。
2016年,不服大连中院判决的于风轩又向大连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大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判并无不当,不支持于风轩的监督申请。
希望惨剧不再发生
在为自己打官司的同时,于风轩还成为另外一起类似案件诉讼代理人。
2013年,于风轩听说了一起跟于潇类似的交通事故。2013年8月8日,刘某驾驶小型汽车,沿沈海高速由北向南行驶至376公里+900米处,车辆撞到路右侧防护栏,防护栏自端口经风挡玻璃贯穿进轿车,刘某父子当场死亡。
于风轩发现,两起事故都发生在白天,司机都没酒驾,车也没毛病,汽车直接撞上了护栏,车毁人亡,结果是驾驶员负全责。
于风轩找到了刘某的母亲李天(化名),成为她的委托代理人,为她提供道路技术和法律援助。
于风轩作为李天的委托代理人向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和大连市交通局。
原告称,事发高速公路不符合质量和设计要求,涉案路段设计于2007年5月,其设计施工应适用《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及《公路交通安全设施施工技术规范》,且该高速公路未经竣工验收,是车辆冲出公路的主要原因,也是导致二人死亡严重后果的唯一原因。
沙河口区法院认为,事故发生地点公路右侧并非连续护栏,且本次事故发生前,即2009年已有类似护栏贯穿肇事车辆的交通事故发生,故护栏起讫点存在安全隐患,增加了刘某二人死亡的风险。本次事故发生地的护栏起讫点未安装明显的警示标志,未对高速行驶的驾驶员起到提醒注意作用。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局作为管理单位,在类似事故发生后理应积极对所管理的高速公路上存在安全隐患部位进行管理,其未尽相应管理义务,存在过错,故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承担30%责任。
判决后,委托代理人于风轩上诉至大连中院。
2015年,大连中院将该案发回重审,并认为原告一审已经提出书面申请对本案交通安全设施的防护栏工程质量进行鉴定,一审法院应准许鉴定,并结合鉴定意见查明该防护栏工程质量问题对本案损害或其加重结果是否具有一定的过错原因力,依法予以判决。
2016年沙河口法院查明,原告的鉴定申请,因暂无鉴定机构接受委托,鉴定无法进行。
沙河口区法院认为,被告大连市交通局,第三人大连项目办按20%责任比例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按10%责任比例承担。
于风轩称,自己已经联系了几家工程质量鉴定机构,并将这些机构信息提供给了法院,这些机构也具备相关鉴定资质。他不理解法院为什么以暂无鉴定机构接受委托为由,致鉴定无法进行。只有第三方鉴定机构明确了高速公路的相关不规范问题,才能明晰各方责任承担比例。
“我现在已经找到愿意接受委托的鉴定机构了,我该如何启动鉴定诉讼程序?”于风轩说。
他又上诉至大连中院。2016年7月,大连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于风轩质疑,自从儿子2009年出事,至2016年法院对刘某案件作出终审判决,已经过去7年,涉案高速公路还没有竣工验收,但是却在通车,连续出现同类事故。如果按国家要求标准竣工或者停止运营,第二起事故本来可以避免。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项目法人对试运营期超过3年的公路不申请组织竣工验收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责令改正后仍不申请组织竣工验收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运营。
高中文化程度,一直在家务农的李天,在家人出事后,生活一片灰暗,感觉天塌下来了。自己一点法律知识都不懂,亲戚们在法律方面完全帮不上忙。
李天回忆,于风轩主动找到了她,5年来分文不取,帮她负责所有法律的事务,写诉讼材料,一趟趟地各部门跑,把她的事当成自己的事。
李天住的地方离诉讼法院车程3个小时,自己身体不好,根本就没法跑这些事情,开庭只来了两三次,都靠于风轩处理。
有的材料需要签字,于风轩就往返六七个小时到她家里送材料,教她如何签字,就案情进度及时跟她沟通。在搜集证据方面,李天更是一无所知,全靠于风轩帮忙。
“比如,庭审中责任事故认定书需要法律原件,需要去事故发生地交警部门调取原件,办事时间加上路程时间往返就得七八个小时,都靠于大哥跑动。所有庭审,都是于大哥代理进行陈述。”
“现在的判决结果也是靠于大哥争取来。自己的代理律师也是于大哥帮着找的。往往有时一个签字需要马上签,于大哥会在法院限定的时间内及时送到。”李天说,“这些年多亏于大哥的支持和安慰,自己才能挺过来。”
尽管早已终审判决,但于风轩和李天都没有拿到赔偿款,于风轩2015年申请的强制执行也没有结果。
10年来,为打官司,于风轩已经花了十几万元。他说还会坚持下去,“现在打官司已经不是为了赔偿款,是为了公益,因为不想看到儿子的悲剧再次发生。”
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王晨 见习记者 朱彩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