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1日,江苏省宿迁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近年来,宿迁市检察机关加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在权利保障前置核查、人格甄别审查、不捕不诉涉罪未成年人分级分类矫治、涉未成年人案件法律文书等领域进行探索,一批经验做法受到上级的肯定和推广。
《决定》共21条,主要包括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职能、联动机制、特殊办案模式、诉讼监督、犯罪预防等内容。
“《决定》充分吸收了检察机关在改革实践中的先进经验做法,将在推动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方面起到很大作用。”该市人大常委会内司工委主任戴峰在接受采访时表示。
“我绝对会吸取这次教训,不会再犯错误了。我现在一般都在家,帮着父亲养殖肉鸽。”小张向检察官表态道。
去年7月,因在一个月内盗窃10余起,16岁的小张被泗阳县人民检察院附条件不起诉。为了更好地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该院转变办案理念,注重品格事实的审查,要求该县司法局将调查笔录移送,认真审查调查人员、调查内容等相关情况。通过找其父亲谈话、邀请二级心理咨询师多次进行心理疏导等工作,深入分析作案原因,开展疏导教育工作。根据调查,该院最终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立足办案谋发展,宿迁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始终以司法办案为中心。”宿迁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朱良平表示。
此次出台的《决定》将人格甄别机制的创新做法固化,推动将品格事实审查与运用纳入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理全流程。规定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均应当随案移送社会调查和心理评估报告。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对品格事实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需要采取补充调查等措施。推动将审查认定的品格事实写入审查报告、起诉书等法律文书;审判机关应当将起诉认定的品格事实纳入法庭调查范围,将采纳意见和理由写入判决书,并作为法庭教育和量刑的参考;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据判决认定的品格事实对未成年罪犯开展个性化教育矫治。
探索改革以来,宿迁市检察机关共对120余名日常品行良好、无心理异常问题、家庭具备监管能力的未成年人作出不起诉或附条件不起诉决定,10余名被不起诉学生顺利考入大学,40余名涉罪学生重新回归校园,60余名涉案未成年人顺利就业。
针对未成年人特殊权益保障,该市尝试多种“新方式”,全面监督保护“特别权”。打破以往“就案办案”“未成年人刑事检察”传统理念,检察机关受案后,将审查未成年人特殊诉讼权益保障情况前置,把未成年人刑事、民行、刑执监督案件集中于未检部门办理,并纳入未成年人检察监督范畴。
此外,为促进被监督机关积极落实检察机关监督意见,《决定》中还规定,对检察机关依法提出的监督意见,被建议单位应当予以纠正,并回复落实情况。推动建立诉讼监督信息通报及联席会议制度,针对办案中发现未成年人保护及犯罪预防工作中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检察机关依法提出检察建议,对被建议单位落实不到位、回复不及时的,检察机关应当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并向政府主管部门通报。
“如何让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人真正重新回归社会,融入社会,这是一个巨大工程,单凭检察机关力量是远远不够的。”宿迁市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徐卫东表示。
《决定》明确,建立公安、检察、法院等各单位参与的未成年人分级分类帮教矫治联动机制,将各单位工作开展情况纳入依法治市和平安建设考核体系。同时,明确社会各界应当配合开展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针对办案中发现的违反法律规定接纳未成年人进入KTV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娱乐场所经营者以及违反法律规定对涉罪未成年人予以开除或者拒绝接收入学等情况的,除给予行政处罚和责令整改,还将作为不良信息纳入社会信用档案。
据了解,宿迁市检察机关着力加强未检专业力量培养及办案场所建设,现已建成包含52名成员的法律援助律师库、心理疏导测评专家库,与未检办案无缝对接。同时,在职业技术培训学校、当地企业等建立观护点21个,与教育部门建立重新入学绿色通道。
通讯员 臧宏年 李琦 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李润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