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威慑力不仅在于处罚的严厉性,更在于处罚的必然性。面对挑战和破坏公共秩序的违法个体,执法部门应迅速介入处理,依法给予严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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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天津的一位网友在地铁里遇到一位“奇葩男”,让正义感爆棚的他愤怒不已。在地铁九号线上,“奇葩男”赤脚横躺在座椅上玩手机,不仅毫无形象可言,还全然不顾车厢里站着的其他人。这名网友忍无可忍,果断出招,以“奇葩”制“奇葩”,将“奇葩男”的鞋踢出车厢。(法制网9月25日)
不过,靠着某位乘客“正义感爆棚”,用奇葩招数“以眼还眼”“以牙还牙”,毕竟是一种基于私力救济的解困模式。能把对方“镇”住固然是好事,“镇” 不住又该怎么办?如果对方仗着身强体壮,蛮横无理,对踢鞋子的乘客不依不饶,甚至造成身体伤害,谁来提供保护和救济?如果双方冲突升级,反击的乘客又能否免责?从现有法律看,这种“私力救济”的方法还很难做到“后顾无忧”。
用“公力救济”取代“私力救济”,是现代法治文明的必然趋势。对于少数扰乱社会秩序的不法行为,真正的解决之道,不是靠普通公民“冲锋在前”维护权益,而要靠职能监管部门的刚性执法。对那位霸占座位举止不雅的“奇葩男”,如果执法力量就在跟前,可以当即执法,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作出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当然,还可以依照规定纳入失信“黑名单”,限制乘坐地铁、高铁、飞机等交通工具出行。
所谓地铁“奇葩男”,在公共交通出行的种种乱象中,并不是“奇葩一朵”。近期,就接连发生了“高铁霸座男”“高铁霸座女”“高铁霸座二人组”“民航抖脚男”等事件,引起公众舆论的广泛关注。但试想,如果不是有关乘客借助互联网平台,将对方的失范行为上传,造成公众舆论的广泛关注和谴责,对于发生在身边的类似“霸座”行为,其他乘客是不是“忍忍就过去了”?执法部门对这类现象“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是不是也就“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了?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固然需要广大公民的守法和助力,但手握公权力的执法部门才是公共秩序管理责无旁贷的主体。
法律的威慑力不仅在于处罚的严厉性,更在于处罚的必然性。面对挑战和破坏公共秩序的违法个体,执法部门应迅速介入处理,依法给予严厉处罚,让这些“奇葩”分子付出足够沉重的代价。有关部门还应为“随手拍”的乘客提供人身保护,给予精神和物质的奖励,推动全社会形成文明出行的良好风气,让霸座等出行乱象成为历史。
欧阳晨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