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有关艾滋病的谣言被分析成分,那底料应该是恐惧,再添上无知和偏见。
最近,一名自称艾滋病患者的男子在微信群里炫耀,称自己“成功传染艾滋给一名大二女孩,这次不中就天理难容”。同时更令人发指的,还有几个月前的一段短视频。视频里的男子称自己是艾滋病患者,与之发生性关系的女孩则裹着被单,蹲在地上抱头痛哭。
很多网友见此大惊失色,再次将艾滋视为洪水猛兽。有人感慨一定要“洁身自好”,某位网友说:不“老实”,肯定有风险。
不过12月3日,这件事迎来了荒唐结局:警方抓获了这名男子,却发现其并未感染艾滋病毒。他供述只是为了博取网友关注,他用的配图则是自己的女友。
有心人不难发现,艾滋病的相关谣言实在不胜枚举。单单过去的两个月,从济南和邢台的高校,到无锡的娱乐会所,再到成都春熙路和苏州观前街,一则则耸人听闻的谣言被炮制出来,公安机关则一直忙着调查,然后挨个儿辟谣。
如果对艾滋病拥有基本的了解,很多谣言其实不攻自破。这种可怕病毒的传播条件比其它大多数病毒严苛得多,高温、干燥及常用消毒剂都能轻松杀灭之。担心日常接触感染它,就像怕用泳池会怀孕一样荒唐。
它的传播需要足够的病毒量直接进入血液,咬人、拿针扎传播的病毒实在太少,并不值得恐慌。用“艾滋血”投毒更是没有一丝可能,编排者大概武侠小说看多了。
还有些知识略显专业,比如艾滋病毒感染者,在没有任何保护措施的情况下,通过单次阴道性行为传染病毒给健康人,几率大概是数百分之一到数千分之一。考虑到人体极限,那些“一年将艾滋传播给上百人”的故事也显得十分可疑。
有几个鲜为人知但重要的事实:我国目前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采取免费医疗政策。感染者只要及时治疗,体内病毒可降至检测不到的水平,并享有和健康人几乎一致的预期寿命——这期间,传染性微乎其微。
比谣言更加合理的推想是:尽管不排除仇世者存在,但又有几人会放弃生命,只为以渺茫的几率报复陌生人呢?国际上也早已公认,未明确感染时不经意的传播,才是艾滋流行的命门。
艾滋病毒依然是人类的大敌。防疫圈有句俗话,高危行为后感染的概率,只分“0”和“1”,永远不能放松警惕。截至今年7月,我国共发现820756名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比去年同期增长14%。也正是在严峻形势下,大众对艾滋病的无知,不仅使得普通人缺乏防护意识,将焦虑用错了位,更让恐惧和偏见挤压着病毒感染者和高危人群,客观上阻碍了抗击艾滋的努力。
为撰写这篇文章,我查阅了数个公众可见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论坛,其间“歧视与愤怒”的故事堪称不胜枚举。一位20多岁的小伙子在集体宿舍服药时被舍友发现,被夺走了药瓶,继而遭举报。他在网上质问,“为什么都歧视我?去找工作都不愿意用,还辱骂我!说我脏!好想离开这个世界!”
这则帖子下,大部分感染者的态度是一种无言的悲伤。有人抱怨小伙子太粗心,应该把药瓶标签撕掉;更多人的宽慰类似于,“换位思考,你是健康人你也怕”“换份工作吧”。他们似乎习以为常了。
也有个别留言充满戾气。有人说要去咬歧视者,虽然不传染,“但要让他害怕一辈子”,也有人声称要放弃治疗。这恐怕正是仇恨和绝望诞生的过程。
2017年,中国唯一一所艾滋病学校的15名学生考上了大学。他们大多隐瞒了自己的身份,最担心交友等问题。有人说,“我害怕大学里没有人跟我说话,这比死还难受。”
这些年,我国在艾滋防治科普上作出了大量努力,但很多人的认识仍偏于“守旧”。遭遇恶意艾滋传播,还一味感慨“洁身自好”即是佐证。它的初衷或许不坏,但模糊了防疫的重点。
首先,稳定的性关系并不能保证绝对安全。定期体检、有病就治、绝不隐瞒以及科学使用保护措施同样关键。河南省疾控中心发布数据,2016年前10个月,省内新发现的2915例异性传播病例中,约有300~400位感染者是被其法定伴侣传染的,这还尚未计算非婚固定性关系。
目前婚检自愿的背景下,2015年,河南永城一男子被新婚妻子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事件也一度引起关注。
同样,感染艾滋病病毒绝不意味着道德缺失。过分将感染与私德挂钩,对艾滋这一疾病污名化,增添舆论压力,势必使部分高危人群不敢检验,使一些感染者隐瞒病情,甚至拖延治疗。合肥疾控中心曾发布一项数据,称364位参加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的高危人群中,有心理压力的为243人,占总人数的66.8%,其中不乏有人纠结、情绪低落甚至试图自杀。
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的报告更是显示,截至2017年年底,全球仍有1/4的感染者对自身情况并不知晓。他们是病毒流行的关键。如何让高危人群放下过重的心理负担走进医院,自然也成为防疫的重中之重。
让道德的归道德,让法律的归法律。就像面对性侵害,劝说女性不要衣着暴露、深夜出行,这或许是朴素的逻辑,但每个人有选择生活方式的自由,健全的社会应以严密手段制止不法行为来提供保障,片面强调隔离与分化,只会带来更多担忧与不平等。
面对犯罪,只有一件事当做,就是打击。而在打击恶意传播艾滋这件事上,能做的还有太多。
目前,治理这项罪行还缺乏有力法条。《艾滋病防治条例》规定,故意传播病毒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刑法里,由于缺乏相应罪名,因此难以量刑。刑法中目前最类似的“传播性病罪”,其客观行为表现为“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仍卖淫、嫖娼”,也与大众目前的普遍担心存在多处偏差。
即便如此,倘若真的在生活中遇到与恶意传播病毒相关的行为或言论,无论何时何地,都请毫不犹豫地拿起手边的电话,拨打110——这,才是击败恐惧最好的姿态。
程盟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