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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20日 星期四
中青在线

兰州一托老所遭小区业主抵制

养老机构进社区难在哪里

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见习记者 刘言  来源:中国青年报  ( 2018年12月20日   05 版)

    断水、断电,用蜡烛照明,用电热宝取暖。宋妮妮没有想到,这一幕会发生在她所创办的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爱心托老所。

    10月底,在爱心托老所所在的兰州市曦华源小区业主的一片反对声中,物业公司对托老所在小区内新租赁的房屋采取了断水断电的措施,11位老人在熬过了8个没水没电的夜晚后,搬回原处或被家属接走,宋妮妮也不得不暂时放弃了扩大经营的打算。

    在小区部分业主看来,托老所开在小区内,既影响小区居民的生活质量,又容易造成各种安全问题。他们认为,依照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托老所未经他们同意,是不能在住宅内开设的。然而,宋妮妮拿出的相关政策文件,却鼓励“个人利用社区居民住宅和农村闲置房屋,兴办家庭化、个性化的托老所等养老机构”。

    深圳、海口、南京、上海……近年来,多地出现了小区建养老院遭抵制的情形。有业内人士指出,一方面养老服务企业进行养老项目立项时,需要做好调查工作,尤其是前期环评调研,充分尊重周边社区居民的意见,做好政策解释和沟通工作;另一方面,目前全社会对我国老龄化的认识还不够,要加强关于老龄化和老龄产业的宣传教育。

    托老所开进小区

    七里河区爱心托老所是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为自理老年人、半自理老年人、完全不能自理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服务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

    兰州市七里河区民政局颁发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显示,其住所位于火星街116号曦华源小区7号楼3单元102、104室以及8号楼3单元101室。

    2014年,鉴于我国人口老龄化的趋势,30岁的宋妮妮认为养老服务行业前景广阔。她决定从兰州一所中学辞去教师工作,自己创业开办养老机构。

    2013年,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提出以政府为主导,发挥社会力量作用,着力保障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确保人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加大对基层和农村养老服务的投入,充分发挥社区基层组织和服务机构在居家养老服务中的重要作用。支持家庭、个人承担应尽责任。

    甘肃省政府于2014年4月30日印发的《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提出,支持社会力量对闲置的医院、学校、厂房、商业设施、农村集体用房及其他可利用的社会资源进行整合和改造,兴办养老机构。鼓励个人利用社区居民住宅和农村闲置房屋,兴办家庭化、个性化的托老所等养老机构。

    宋妮妮考察了多个场所,看中了曦华源小区。这里交通便利,小区绿化较好,素有“花园小区”之称。她租下了小区7号楼3单元102室、104室,作为托老所的经营场所。

    然而在办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时,宋妮妮遇到了麻烦,这座居民楼没有办法通过消防部门的验收。

    兰州市民政局将这一情况上报至甘肃省民政厅。经征求甘肃省公安消防总队意见后,省民政厅2015年3月答复表示,根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养老院、福利院,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并核发消防验收合格意见的整栋建筑中,对利用其中建筑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的房屋举办的养老院,在申请设立许可时只需提供整栋建筑物的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者消防备案凭证。这意味着,宋妮妮只需要提交兰州市公安消防分局对整栋楼的消防验收意见就可以作为行政许可的依据。

    2015年4月,七里河区爱心托老所获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正式开始营业。然而,一开始并不顺利。开业后的3个月,托老所一直无人问津。除了房租,还有厨师和护理员的工资,一个月的费用加起来超过1万元,借款、贷款等压力,让宋妮妮很受煎熬。

    3个月后,经过朋友介绍,托老所迎来了第一位入住的老人。由于照顾周到,收费较低,托老所获得了好评。一传十、十传百,托老所至今已经照顾了200多位老人,目前有40多位老人在院。宋妮妮将小区8号楼3单元101室也租下,扩大了托老所的规模。

    “这两个都是运营得比较好的,邻里关系处理得还行。”宋妮妮说,“我们7号楼上这个单元就有4个老人在这住着呢。”

    在此期间,宋妮妮考取了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证书、社会工作者二级证书,还获得了全省护理员技能大赛二等奖。2018年,甘肃省民政厅为她颁发了甘肃省养老服务评估工作师证书。

    “像我已经50多岁了,自己照顾80多岁的母亲确实有点力不从心。”入所老人的家属蒙阿姨说,“托老所开在小区,我们家属能时常过来看看,非常方便。这边护工非常专业,还经常有大学生义工过来做做活动,老人家心情也好。”

    “搬家事件”

    今年8月,宋妮妮租下了7号楼对面的11号楼的1A和1F两套三室一厅、总面积约300平方米的居民住宅,打算进一步扩大规模。随后,他们向曦华源物业服务中心申请了装修许可证。

    “当时按规定提了两个要求,第一不能扰民,第二你把其他业主的同意书拿来。”曦华源物业服务中心陈主任告诉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托老所当时承诺,不引起业主投诉,规范经营,如果引起投诉,物业可停止一切服务。”

    然而,11号楼的业主很快从装修工人的口中得知了这两间房屋的用途。“养老院天天有人探望,来来回回人员复杂,老人晚上睡不着觉,早上五六点起床,半夜的呻吟声、咳嗽声会影响整个楼的安宁。按照物权法规定,需楼内每位居民签字同意,不知我们楼内的居民住户同意了没有。”部分业主对托老所开在自家楼下表示坚决反对,他们在单元门前贴出纸质版的呼吁,希望联署抵制托老所的入驻。

    业主们依据的是物权法第七十七条: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还有一些业主认为,托老所收的多数是不能自理的老人,不知道这些老人的身体是否健康,有没有传染疾病。托老所占用公共的上水下水系统,每天产生的垃圾都在公共的垃圾桶内,会传播相关疾病。此外,老人在小区的公共场所内活动,大家共用一个公共通道,不小心把老人撞了碰了,这些责任谁承担?“作为业主来说,不是不支持你的养老事业,你有这么多老人,应该选一个更合适的、有独立的门院,不受他人影响的地方”。

    托老所所长周军向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解释:“我们只产生老人的生活用品垃圾,比如擦过的卫生纸,偶尔有纸尿裤,和家里的生活垃圾一样,我们会用黑色垃圾袋装好以后封口,扔到垃圾箱里。至于有传染病的老人,我们入所前会进行评估,有病人家肯定上医院治病了,我们也不会收。”

    托老所也通过张贴纸质说明向业主们解释:“爱心托老所从单元北门出入,不使用单元东门及电梯。不开设食堂,不存在油烟及厨卫垃圾。义工及家属在规定时间内探视,不存在扰民。11号楼不设临终关怀项目,不涉及老人去世子女哭闹的事情。”

    事实上,也有部分业主支持托老所。家住11号楼的李阿姨和老伴也上了岁数,常到托老所吃饭,他们对自家楼下开办托老所表示支持。她还给自己的同学推介这里的服务:“我俩已经在此用餐近4个月了,很适合老年人胃口,环境卫生都好,关键是这里的服务人员对待不能自理的老人耐心周到。你们啥时候来我处,我带你们去看看,也体验一下老年餐。”

    然而,大多数业主对此并不接受。陈主任介绍,8月双方发生冲突后,物业就把托老所和其他业主找到一起进行协商,然而当时并未达成一致,有70%的业主签字联署表示不支持托老所的进驻。“物业在业主的要求下给他们发了通知,门上贴了公告,也把‘住宅房屋不能用于经营’那条摘出来,告诉他们现在业主不同意,请先不要开展经营活动”。

    矛盾的进一步激化始于10月21日早晨的“搬家事件”。在二三十名志愿者的帮助下,11名老人从原先居住的7号楼搬到了11号楼。很快,物业的工作人员和部分业主赶到了现场。数十名业主强烈要求物业公司出面干预让托老所搬离11号楼。物业公司对房间采取强制断电断水措施,以暂时平息事态的发展。断水电后,有老人无法使用氧气机和电热毯,房间内水也没法烧。当晚,经过辖区建兰路派出所民警协调,暂时恢复了供电。

    “这次等于是强行搬,有业主认为是以老人为挡箭牌,单方面地就搬进来,这就引发了全楼更大的冲突。”在陈主任看来,物业公司断水断电既有据可依,也是不得已而为之:“一方面他们写了承诺,如果引起投诉,物业可停止一切服务;另一方面,那一个星期物业办公都办不了,天天业主几十号人在办公室,强烈要求断水断电。”

    10月22日,物业公司给托老所发来通知,“据本楼宇业主反映,这两套房屋继续在做托老所,现该楼宇70%以上业主要求物业对1A、1F进行停电停水,物业经过协调,通知业主、承租人请于2018年10月23日下午两点前将托老所搬离,如届时不搬离,一切后果由您承担。”

    托老所则复函物业公司:“停水停电导致老人无法取暖、无法用餐等,部分老人使用的气垫床、制氧机都需要电。种种因素带来的风险可想而知,造成的后果又由谁来承担,望物业公司负责人谨慎处理为盼!”

    当天下午,物业公司应业主要求再次断电。为了御寒,老人们晚上不得不和衣而睡,护理员买来二三十个电热宝,从别处充电后给老人每人配备了两个取暖,并买来蜡烛照明。

    10月26日,作为主管部门的七里河区民政局致函曦华源小区物业服务中心,函中称,爱心托老所是七里河区民政局按照《甘肃省养老机构许可办法》的相关规定依法行政许可的民办非企业养老机构。“没有得到相关部门任何法律授权的情况下,私自断电断水,对入住老人造成了严重的危害,物业公司违反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请物业公司立即纠正断电断水的违法行为,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托老所入住老年人一旦发生意外事件,一切责任均由你公司全部承担!”

    七里河区民政局在函件中也表示,将督促爱心托老所负责人积极配合物业公司,协商解决部分业主反映的问题,“在协商解决问题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断水断电。”

    10月28日,托老所给物业公司写下了“为了使事态不再扩大,托老所决定放弃11号楼的经营,定于10月31日下午搬离,恳请全体业主同意物业自今日起给房间供电至搬出”的承诺书,并由5位业主代表签字见证。10月30日上午,11位老人从11号楼搬了出来,其中7位老人被家属接回,另外4位回到原先的7号楼。

    在相关部门的协调下,几方达成了一致:托老所退出11号楼,房东扣除实际产生的几个月费用后退还了房租,这期间产生的水电等费用物业公司进行了减免。

    “托老所扩大经营向我们进行了报备。”七里河区民政局副局长王克伟说,“现在这个事已经过去了,我们和平友好地协商了,我们也把物业叫来了,物业也承认他这种做法(断水断电)不对,但是现在广大业主毕竟不让她在新开的地方弄,我们也想请街道和物业再做做工作,先让她把现有的这两个经营好。”

    如何让更多人支持老龄服务

    王克伟说,国家鼓励发展相关类型的养老机构,“事是好事,只能说小区居民对国家养老的政策不太理解。”

    在陈主任看来,业主依据的是物权法,托老所根据的是国家层层下发的政策文件。有业主认为,物权法的效力应该在政府文件之上。

    宋妮妮也提出,托老所是在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属于物权法第七十七条“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情形。然而,业主们也质疑,“托老所每个月收取数千元的费用,这难道不算经营吗?”

    京衡律师上海事务所余超律师告诉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1998年10月,国务院颁布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界定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其中第四条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只是不得营利,不能否定经营。”在余超看来,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属于经营活动,还是要从其业务实质进行审查。该托老所向老人收取费用,提供养老服务,应当视为一种经营性活动。“业主以物权法为依据主张自己居住的安宁权,我认为是有道理的”。

    一位业内人士告诉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2013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明确规定,各地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必须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但从目前的落实情况看很不理想。

    近年来,各地小区建立养老机构遭业主抵制的情形屡见报端。在中国老龄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党俊武看来,“大多数居民还是很理解的,在一小部分地区出现这种情况,这是一种狭隘的、以自我为中心的做法,需要旗帜鲜明地进行批判。”

    党俊武介绍,我国已经进入老龄社会,部分地区甚至进入超老龄社会。以社区为依托来发展老龄服务,是适应老龄社会到来的趋势,是主动应对老龄社会到来的一个必然选择。“现在越来越多的年轻人对这个事情非常理解,甚至有许多80后、90后参与到养老机构的创办当中,反而是一些中年群体还转不过这个弯来”。

    在他看来,类似的抵制事件反映了部分人缺乏一种包容的态度,部分人对待老年人、对待每一个生命的老年期,没有形成一个科学的态度和正确的理念。

    党俊武建议,相关政府部门今后要加大老龄社会的国情教育,特别是对社区老龄服务的重要性、必要性、紧迫性等方面进行教育,给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营造好的氛围。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在兴办之前也要开展相关的教育和宣传,做好解释工作,尽量征得群众的同意,“让大家知道你在这个地方干的是对老百姓有好处的事。”

    党俊武认为,今后类似事件可能还会在某些地方的少数社区发生,但是随着整个社会观念的转变,特别是法律法规的完善,在社区范围内为广大老年人及其家庭、子女提供完善的老年服务体系,是大势所趋。

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见习记者 刘言 来源:中国青年报

2018年12月20日 05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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