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科长赵习芳发现,她结对扶贫的元元(化名)在9个多月大的时候,父亲去世了,之后母亲离家出走,一直杳无音信。由于无法提供母亲失踪的法律证明,13年来元元从未享受到孤儿养育金。
2017年5月27日,泰兴市人民检察院以元元的名义向泰兴市人民法院提请宣告其母何某为失踪人。2017年10月9日,法院开庭审理后当庭宣告何某为失踪人。2017年11月20日,元元成为民政部门登记在册的孤儿,每个月能领取到1350元的孤儿养育金(本报2017年11月14日曾报道)。
泰兴市人民检察院发现,像元元这种“事实孤儿”情况并非个案,于是联合市民政局在全市摸排,发现“事实孤儿”80多人。
为切实解决这部分“事实孤儿”的权益保障问题,2018年2月1日,泰兴市人民检察院牵头,联合市公安、法院、民政局、教育局、司法局、人社局、团市委、关工委共9个单位,会签了《关于“事实孤儿”关爱和保护工作实施办法》,明确了“事实孤儿”的范围,细化相关部门职责,使“事实孤儿”不孤。目前,泰兴市已新收集“事实孤儿”线索50余条,支持起诉1件两人,落实8人医疗保险全额资助。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未检办有关负责人介绍,2018年以来,无锡、淮安等地检察机关也结合办案,联合相关部门,探索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案件强制报告制度、关爱和保护“事实孤儿”工作实施办法,并逐步推广到了全省检察机关。
全省检察机关通过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发现、救助刑事案件中的“事实孤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本身和未成年被害人系父母一方死亡、一方失踪或父母一方死亡,一方服刑在押,甚至部分案件中父母即是侵害人,该部分未成年人即是刑事案件中发现的“事实孤儿”。
据统计,自从2017年3月探索该项工作以来,江苏检察机关通过支持起诉,撤销、变更监护权,牵头安置等形式保障“事实孤儿”人数合计32人,其中支持起诉的20人,发出检察建议的6份,32人享受了孤儿或其他困境儿童分类救助。
2014年,江苏就出台了《关于完善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的意见》,但在实践中也发现存在部分类型困境儿童认定程序复杂,保障不全面、不充分、标准不高等问题。
“事实孤儿”现象也引起了江苏各级部门的关注,江苏省民政厅联合多家单位开展广泛深入的座谈调研,2018年5月底,会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财政厅、人社厅、卫计委等7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落实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以下简称“《补充意见》”)。
《补充意见》细化了困境儿童分类,从5大类25种人群拓宽并细化为6大类55种人群,将“事实孤儿”纳入救助范围,规定“孤儿年满18周岁后仍在继续就学的,可继续享受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至毕业为止”。
2018年7月起,江苏已将“父母监护缺失”“父母无力履行监护职责”等“事实孤儿”纳入救助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应救尽救”。
根据《补充意见》,对困境儿童的基本生活保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幅度建立自然增长机制。
2018年,经江苏省人大批准,江苏困境儿童保障省级财政预算达6900余万元。全省散居孤儿和集中供养孤儿养育标准达到平均每人每月1470元和2158元,居全国领先地位。
2018年11月13日,民政部召开“事实孤儿”保障工作座谈会,在全国推广“江苏经验”。2018年12月7日,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家卫健委等四部委到江苏,就“事实孤儿”帮扶救助情况进行专题集中调研。调研结束后,民政部有关人员表示,国家将借鉴江苏的实践经验,出台有关“事实孤儿”帮扶救助政策,中央财政予以保障。
从基层检察院的一起案件到多部门联合救助,再到市级、省级层面的精准救助,并为全国提供示范经验,江苏检察机关通过司法办案,推动完善“事实孤儿”帮扶救助政策,实现了“精准扶贫”,取得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在民政部等四部委关于“事实孤儿”专题调研中,江苏省人民检察院还提出了“事实孤儿”救助工作面临的问题,及加强对“事实孤儿”救助的意见建议。
据介绍,“事实孤儿”救助工作经媒体广泛报道后,当地法院宣告失踪诉讼突然增多,主要问题是基本信息缺乏或不实的也向法院提起申请,甚至出现个别家长推卸责任、逃避义务的情况。
为此,检察机关相关负责人表示,既要有效保护,也要防止因为范围过宽带来负面效应,导致一些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抚养义务人放弃应尽义务,将责任推给政府和社会。要建立黑名单等防范机制,对恶意遗弃未成年子女的父母,司法机关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此外,在对“事实孤儿”进行经济救助的同时,应建立相应的心理救助机制。
通讯员 卢志坚 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李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