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月7日电(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王景烁)1月7日,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国家赔偿决定书,吉林刘忠林故意杀人案当事人刘忠林获得国家赔偿共460万元,其中包括197万余元的精神损害赔偿。
据刘忠林的代理律师屈振红介绍,目前刘忠林已收到国家赔偿决定书,对赔偿结果表示认可。至此,该案件终于完结。
刘忠林今年51岁,据法院统计,其被实际羁押天数共计9217天。
刘忠林故意杀人案起源于1989年,刘忠林同村女子郑殿荣失踪,一年后尸体被发现。随后,警方锁定刘忠林为嫌犯。1994年,辽源市中院一审判决认定刘忠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该案存在诸多疑点和争议:将刘忠林定罪的直接证据仅为他本人的有罪供述和证人证言,而刘忠林认罪后曾多次翻供,他对作案过程、方式、动机等叙述也有多个不同版本;最为关键的目击证人最初在描述带走郑殿荣的绑匪人数时称,嫌疑人有两个人。
2012年3月28日,吉林省高院决定再审此案,但一直未有进展;2016年1月22日,刘忠林刑满获释;2016年4月25日,吉林省高院再审此案第一次开庭。2018年4月20日上午,吉林省高院正式宣判,原审认定刘忠林杀死被害人郑某某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刘忠林无罪。刘忠林随后提出国家赔偿申请。2018年11月7日,他向辽源市中院递交了再审无罪国家赔偿申请,法院于当日作出受理决定(详见《中国青年报》2018年4月24日报道《含冤27年,吉林刘忠林故意杀人案终改判无罪》)。
国家赔偿决定书显示,刘忠林获得的460万元国家赔偿中,包含羁押9217天人身自由赔偿金2624448.58元(284.74元/天),精神损害抚慰金1975551.42元。此外,刘忠林放弃交通费、住宿费、资料费、误工费、后期治疗费和要求履行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其他赔偿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