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西安2月28日电(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孙海华)“工资集体协商的目的,是保障企业与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不是简单的涨工资。”今天,陕西省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就3月1日起施行的《陕西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解读。
根据《条例》,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职工工资可以通过工资集体协商进行调整,以保障职工实际收入水平与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的,可以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加大职工工资调整幅度;企业经济效益下降、无力维持现有工资水平的,可以通过工资集体协商适当调整工资水平。
“在维护劳动者获得合理劳动报酬的同时,《条例》也充分考虑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规定了在企业经营困难时,也应赋予企业工资集体协商一定的弹性,能升能降,促进企业发展与维护职工权益并行。”发布会上,陕西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工委主任何少林表示,这能够打消协商代表的后顾之忧,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另外,《条例》遵循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规范了企业和职工协商代表的产生方式、人数要求、权利义务,明确了协商的具体内容、程序和协商确定工资水平的参考因素。
《条例》中区域性行业性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规定,也将保障中小微企业更好地开展工资集体协商。陕西省总工会副主席赵霞表示,在一次针对《条例》的调研中,一位经营小餐厅的个体户曾告诉她:“以前,我每天早上睁眼后第一件事,就是担心我的小工还在不在,会不会跑到隔壁饭馆去了。”
“有了区域性行业性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这个餐厅老板就不用操心了。”赵霞表示,《条例》要求,在中小微企业集中的区域,可以由乡镇、街道和产业园区指导,区域性行业性工会与企业方代表进行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订立工资专项集体合同,以解决中小微企业在协商中“不愿谈”和职工“不会谈”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