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检察日报》报道,伴随着生物医学研究的进步,人体的指纹、虹膜、面容、DNA等个人生物信息的获取、采集、存储和应用越发便利和普及。不少平台通过收集个人生物信息作为用户登录密钥,甚至连支付也进入了“刷脸”时代。但其安全性也引发了担忧。
“刷脸”支付、“刷脸”乘车、“刷脸”签到……从“一部手机走天下”发展到“一脸走天下”,再次让人看到互联网应用和生物技术发展的活力。然而,新的技术在带来便利的同时,其安全性同样不可忽视。
然而,诸如App过度收集个人信息,以及酒店等领域的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现象,层出不穷。而生物信息更具有特殊性,对保护机制提出了更高要求。比如它的唯一性、终身性,延长了信息泄露的影响期。我们在网上自拍或在街上走路时,都有可能不自觉交出自己的个人生物信息,这也是其安全风险引发更多关注的原因。
上述客观现实,要求我们对人脸识别技术的应用,必须要平衡其风险,而不能陷入技术进步的盲目快感之中。当前生物技术应用迅速推进,其对应的规范却几乎处于空白状态。比如,是否应该征求当事人同意,采集的信息如何保存?采集者如何确保信息不被泄露、滥用,信息的使用边界到底在哪?商用和公共场所的信息采集,又有何区别?因此,加快相关方面的立法,为新技术应用建章立制,宜早不宜迟。
互联网应用和技术创新不仅带来了便利,也催生了新经济发展,这是一种双赢,也代表了社会对新事物、新技术的巨大包容性。与此同时,我们也得看到,由于相关信息保护机制未能同步,新技术的繁荣也的确带来了更大的信息泄露风险。这其实是一种隐形的“权利成本”。随着社会隐私意识提升,这种依赖“弱隐私权”的快速发展状态,到了必须重新审视的时候。
技术应用跑在了监管前面,从短期看很正常。但是,当技术应用到一定规模,监管和规范,以及相应的用户权利保护必须适时跟进。目前,个人信息保护法已列入立法规划,对于新技术形态下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应当有针对性地回应。另外,随着新技术应用的快速更迭、进化,对新技术、新应用建立必要的安全乃至伦理评价标准和体系,也殊为必要。
朱昌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