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中国青年报》刊发了一位基层教师的文章:最近,他所在的乡村学校迎来了一名城里老师,而3年前,在一个学期的中途,曾来过3名城里教师。两次都是因为城里老师“组织和参与有偿补课”受处分调来的。这位基层教师跟同事们想不通:为何城里老师违纪犯错就往咱乡村学校调?到乡村任教什么时候成了一种处罚手段?
在我看来,让犯错教师换个环境,避免犯错老师在原岗位上导致师生矛盾、家校矛盾升级,有利于其放下思想包袱,改正错误,是正常且有效的教育管理手段。问题在于,在实际操作中,从“好学校”调到“差学校”,从城市学校调到乡村学校,往往被视为对教师的处分。安徽太和县将某犯错教师调往农村中学,同时高调宣传调去的是“农村高中”,就是基于这样的“惩罚思维”。
将教师的调动,视为对教师的“奖励”或者“惩罚”,当然有其现实性。这个现实性就是城乡差距和校际差距。但如果将教师调动与奖惩挂钩,看似是“论功行赏”“论罪定罚”的“公平竞争”,却造成了更大的不公,并且形成了对农村学校、农村师生“官方认证”的教育歧视,成为加剧城乡教育不平衡的“软件因素”。
调离本身不是一种处分措施,只是达到人岗相适的一种组织管理手段。将调离与奖惩挂钩,使农村学校成为犯错教师的“流放地”,不利于农村学校吸引优质师资和生源。农村教师和学生会有被羞辱感和被抛弃感;原本诚心到农村服务的教师也会产生顾虑,怕被人误以为是自己“能力不足”或者犯了错误被“发配农村”……
这些心理问题和对乡村教育的实际伤害不容忽视。缩小城乡差距,关键在于教育资源“向农村倾斜”。但是,到底是什么样的资源向农村倾斜?当然不该是豆腐渣教学楼、犯错教师,而理应是优质的教育资源。城乡教育的客观差距,不是将调动作为奖惩的依据,而是实现城乡教育平等的动力。那些羞辱农村师生的管理方式,真的该清理一下,扔进垃圾堆了。
廖德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