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岁男童运河里学游泳溺亡,女子边走边看手机掉河里死亡……近日,上海持续高温,预防溺水又成为焦点话题。暑假是青少年意外事故的高发期,而发生频率最高的意外就是溺水。记者日前从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获悉,由于条件所限,加上一些家长监护缺位,自然河道溺水案件多次出现在法庭上,河道事务管理中心也因此多次成为被告。
9岁男童在没有家人陪同的情况下,与另一未成年人相约到运河里学游泳,不幸溺水身亡。男童父母将河道事务管理中心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类费用近40万元。法院在审理后认为,两原告作为监护人疏于看管,致其溺水身亡,应当承担责任。被告对本案损害事实的发生并不存在过错,更无民事侵权责任的因果关系,法院对两原告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在另一起案件中,苏女士与同事夜里聚餐,回家路上边走边用手机订出租车,恰好穿越一段没有护栏的河堤,掉入河中溺水身亡。死者家属认为,河道管理单位未确保河岸防护设施齐全,故起诉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各项费用67万余元。法院判决河道事务管理中心担责二成。
上海的张大妈家门口有座桥,只有一边有护栏。一天深夜,张大妈推着电瓶车走在桥上,天空响起一声炸雷致其受到惊吓,不小心拧了电门,失控的电瓶车拖着张大妈从没有护栏的桥面摔到桥下,导致左胫腓骨骨折,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张大妈将镇政府、河道事务管理中心起诉至法院,索赔各项费用4.8万余元。最终,法院判决原告自负八成,被告镇政府、河道事务管理中心担责二成。
记者了解到,近年来,在河道内失足落水的意外频发,导致纠纷不断。各地法院受理的开放式自然河道内发生溺水事件而产生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死者家属均以河道管理部门为被告,要求其承担溺亡事件的民事赔偿责任。
而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河道管理部门承担河道的日常监督管理职责,但主要范围系河道整治、防洪排涝、河道利用、河道保护。按照现有规定,在自然河道旁设立相应警示标志或防护措施,并非河道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和义务。因此在开放的自然河道中发生事故后,以河道管理部门未在事发地设置警示标志以及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系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并据此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诉请,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暑期已经到来,法院提醒学生及家长,不在水库、河塘及其他不安全的水域边玩耍,不擅自与他人结伴游泳,不在无家长或老师带领的情况下游泳,不盲目下水救人,确保安全快乐过暑假。
王治国 中国青年报·中国青年网记者 王烨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