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1月14日电(中国青年报·中国青年网见习记者 耿学清)针对近年来不断发生的高空抛物、坠物事件,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对于故意高空抛物的,根据具体情形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特定情形要从重处罚。
“头顶上的危险”有的来自高空抛物,有的来自高空坠物。“目前法律规定对此并不十分清晰,有必要予以厘清。”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指出,在刑法适用层面,高空抛物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更为严重,行为人主观方面通常系故意;而高空坠物的行为人主观方面通常为过失,以造成相应结果作为入罪要件。
《意见》基于近3年多来我国发生的涉高空抛物、坠物的1000多件案件,强调要明确区分高空抛物和高空坠物,二者在责任人主观方面、社会危害性方面有很大不同,在刑事定罪和民事追责方面要予以区分。
《意见》明确,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对于故意高空抛物的,根据具体情形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特定情形要从重处罚;对于高空坠物构成犯罪的,也要依法定罪处罚。
在民事审判工作中,人民法院要综合运用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最大限度查找确定直接侵权人并依法判决其承担侵权责任。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未尽到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造成建筑物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坠落致使他人损害的,也要追究其侵权责任;物业服务企业隐匿、销毁、篡改或者拒不提供相应证据,导致案件事实难以认定的,应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实际的高空抛物、坠物案件中,存在直接侵权人查找难、影响面广等特点,《意见》要求通过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推动当事人积极查找,同时要求各级法院加大依职权调查取证力度,充分运用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最大限度查找确定直接侵权人。
对于此类案件中经常涉及的物业,《意见》明确要求依法确定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造成建筑物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致使他人损害的,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其承担侵权责任。有其他责任人的,物业服务企业承担责任后,向其他责任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