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瑞峰与被告南京观韬中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南京韶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观韬中茂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京0102民初3285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规定,观韬中茂公司在微信公众号“辩护人 defender”置顶位置发表赔礼道歉公告,向朱瑞峰赔礼道歉。公告须连续刊登三十日。逾期不执行,本院将在相关媒体上刊登本判决的主要内容;观韬中茂公司赔偿朱瑞峰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公证费2000元、案件受理费150元。判决生效后,观韬中茂公司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朱瑞峰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观韬中茂公司履行了上述金钱给付义务。鉴于观韬中茂公司未履行赔礼道歉的义务,本院强制刊登本判决的主要内容。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