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德市刑满释放人员谢某某纠集社会闲散人员,先后拉拢、招募、吸收16名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在宁德市蕉城区城南镇古溪村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以谢某某为组织、领导者,未成年人翁某某、余某某等,以及16名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为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古溪区域内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以下简称“两高两部”)于23日发布《关于依法严惩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发生在福建的这起案例正是“两高两部”通报的3起依法严惩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典型案例之一。
“只要不碰八大类(指我国刑法规定的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有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等8种犯罪行为不负刑事责任——记者注),天塌下来都不怕。”最高检检委会专职委员万春介绍说,这是一些黑恶势力犯罪组织自编的顺口溜,以诱导未成年人加入黑恶组织。
据介绍,近年来,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全国公安机关打掉的黑恶势力犯罪组织中,有未成年人参与的占到近20%。2018年、2019年全国检察机关涉黑审查起诉的未成年人数比上年分别增长了410%、29%。
万春说,今年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决胜之年,面临更加复杂的形势、更加艰巨的任务,《意见》以从严从重打击利用未成年人进行黑恶犯罪为主旨,在规范司法机关严格依法办案、积极参与社会治理、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长期从事未成年人保护制度研究的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姚建龙告诉记者,对引诱、教唆、胁迫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的行为从重处罚,是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政策一贯的原则,今天出台的《意见》“是对这一原则的重申和细化”。
《意见》中规定对利用留守儿童、在校学生实施黑恶犯罪,针对未成年人实施黑恶违法犯罪等九种情形从重处罚,对利用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黑恶势力首要分子、骨干成员、纠集者、主犯和直接利用者五类人员从重处罚的详细规定,在姚建龙看来,“这是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收官之年,基于治本和建立长效机制的考虑,对于特殊、优先保护这一未成年人保护基本原则的充分体现”。
据介绍,司法机关在办案中发现,有的黑恶势力刻意招募、拉拢、诱导未成年人加入,案发后故意安排不满16周岁的成员到公安机关投案;有的利用未成年人寻求刺激、好奇的心理,以容留、教唆吸食毒品等方式引诱未成年人加入,以达到任意控制未成年人的目的。
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高景峰表示,从检察机关办理的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看,未成年人参加黑恶势力犯罪中,大多数是被成年犯罪人利用。上海、河北、云南、海南、福建检察机关反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人涉黑恶势力犯罪的不在少数。福建省检察机关办理的陈某等人恶势力犯罪案件中,因不满16周岁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成员多达19人。
“一些黑恶势力利用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问题,实施犯罪,意图规避法律责任,此时被利用的未成年人因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构成犯罪。这种情况实际上属于间接正犯,应该从严惩处利用人的刑事责任。”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彭新林表示,此类案件中,未成年人被当作黑恶势力的犯罪工具,这严重损害了未成年人的利益、危害社会和谐稳定。
“黑恶势力利用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社会阅历浅、法治意识淡薄等弱点,拉拢、引诱甚至威逼他们加入黑恶势力团伙,指使未成年人录假口供、作伪证,这不仅妨害正常司法活动,而且极大侵害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很可能会毁掉孩子的一生。”彭新林指出,《意见》为依法严惩利用未成年人的黑恶势力犯罪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和明确的规范指引,“实行治标与治本双管齐下,构建‘防火墙’阻断黑恶势力向未成年人渗透,有助于从源头上防止未成年人被黑恶势力拉拢”。
记者注意到,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教育、照料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属于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之一,“这是国际通行的保护未成年人的基本原则之一,如果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可能是父母或其他家人、学校教师),利用其特殊地位对未成年人实施包括黑恶犯罪在内的违法犯罪活动,不对其严惩的话,就违背了特殊职责人员应履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姚建龙说。
《意见》同时提及,司法机关要和共青团、妇联等组织积极合作、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实现标本兼治,对实施黑恶势力犯罪但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要通过落实家庭监护、强化学校教育管理、送入专门学校矫治、开展社会化帮教等措施做好教育挽救和犯罪预防工作。
本报北京4月23日电
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王亦君 见习记者 韩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