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律师协会会长肖胜方今年在全国两会上提的一条建议上了“热搜”:将刑法中规定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由14周岁降低为13周岁。
近年来,每一起未满14周岁未成年人恶性案件的出现,都曾引发关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是否需要降低的争论。热议“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背后是公众对于近年恶性犯罪低龄化、涉罪未成年人未得到法律较重惩处甚至被“一放了之”的关切。
“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真的管用吗
肖胜方认为,从刑法意义上讲,确定刑事责任年龄起点的主要因素是人主观意识上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即意识和意志因素,而辨认和控制能力的提高有赖于生理和心理状况的成熟。
他表示,14周岁刑事责任年龄起点的确定,对于20世纪70年代中国儿童发育状况也许是适合的,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的飞速发展带来儿童营养结构改善,儿童生理和心理更加成熟,辨认和控制能力有较大提高。
“降低到13周岁,符合当前社会发展进程。”肖胜方认为,13周岁的少年基本完成小学教育,就读初中,已具备相当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已能够理解其实施行为的性质和意义。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相关负责人在两会前夕表示,单纯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能否从根本上有效解决低龄未成年人犯罪问题,还需要进一步研究论证,我国刑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对低龄未成年人实施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的处置作了相应制度安排,规定对因不满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不能“一关了之”,但也不能“一放了之”,在必要的时候,应由政府收容教养。
多年从事少年审判工作的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家事审判庭庭长陈海仪认为,“无论将刑事责任年龄降低多少,同样存在对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涉罪未成年人的有效矫治问题,这部分孩子能否转化为无害社会人,是防控未成年人犯罪的重点。”
“责令管教”缺乏相关部门后续监管
陈海仪介绍,对涉罪、不予刑事处罚的低龄未成年人的主要矫治方式,除了我国刑法规定的责令家长或监护人管教和政府收容教养外,并没有法定的其他矫治方式,目前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一般会把涉罪的未成年人,交回家庭进行管教,但“责令管教”缺乏相关部门进行后续监管,更没有评估家庭是否具备管教能力。
陈海仪在今年全国两会上建议,完善针对涉罪未成年人的教育矫治制度。教育矫治制度应作为“责令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严加管教”的监督及补充,通过国家干预涉罪低龄未成年人的家庭管教,避免过去“一放了之”、无人监管、管教成效堪忧的状况。教育矫治机构可由司法行政部门设立,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职能合并,赋予矫治教育与社区矫正同等的法律效力,矫治教育方式可参照社区矫正法。
关于矫治期限,陈海仪建议可参照法院涉少刑事案件的庭前社会调查制度,进行调查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根据评估结果决定;责令管教年龄应到18周岁,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定期评估结果,延续责令教育矫治期限,直至25周岁。
建立科学、合理的分级处遇措施
“对主观恶性深、犯罪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的决不纵容;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不追诉的,依法送交收容教养或专门学校从严矫治。”最高检工作报告中的这段话让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刘华感触颇深。
她告诉记者,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司法保护并不是一味地放任犯罪,而是包含着惩戒、教育、挽救犯错未成年人。对于个别实施故意杀人等严重暴力犯罪,或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屡教不改的未成年人,检察机关会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以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公安机关依法适用收容教养制度。
她讲述了一个案例:针对一起共同盗窃案中不满16周岁、但曾多次盗窃的未成年人,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监督公安机关依法对其收容教养。这名未成年人实施盗窃作案30起,被抓后毫不悔改,其监护人无法提供有效的家庭监护。经检察机关督促,公安机关最终对该未成年人收容教养一年,取得了良好效果。
刘华在今年全国两会上提交了一份“关于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增设教育矫正制度替代刑法中收容教养制度”的建议。在她看来,有效预防和治理未成年人犯罪,需要一套科学、合理的分级处遇措施。有轻微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由家庭监护,有违法犯罪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教育矫治。而专门学校,就是介于家庭监护和公安、检察教育矫治之间的一个重要环节,即针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以专业教育的方式提供行为治疗及心理矫治。由于法律规定不明确、具体的办学困难等诸多原因,近年来,我国专门学校的数量大幅度减少。
刘华说,去年,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向江苏省委、省政法委作了专题报告,省委省政府组织推动江苏各地加快建立专门学校,用于教育、矫治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高某抢劫案时,经反复沟通,成功帮助高某就读专门学校。此后,高某懒散、自制力差等问题得到一定程度的矫正。
全国政协委员、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韦震玲在本次两会上提出了一份关于健全完善专门教育制度、加强对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涉罪未成年人教育矫治工作的提案。
韦震玲认为,根据现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专门教育只适用于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入校程序采取监护人或者原学校申请,教育部门审批的“三自愿”模式。因各方对专门学校定位的认识不一致,导致了专门学校招生难、专门教育持续萎缩等问题。一些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涉嫌轻微犯罪的未成年人,家长管不了,普通学校难以矫治,又不能或不必进行刑事处罚,这种情况有必要交由兼具保护和强制属性、但又区别于刑罚执行部门的专门教育机构进行专门教育。
她建议,在修法中增加对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涉罪未成年人进行矫治的相关规定。对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涉罪未成年人的教育矫治应当以司法干预为主,由具有强制性、专业性的专门学校进行专门教育,实现专门学校的法治化管理,强化教育矫治力度。
本报北京5月26日电
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王亦君 耿学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