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6月3日电(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耿学清)在社会高度关注的职务犯罪、金融犯罪和黑社会性质犯罪等“三类罪犯”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中,检察机关监督纠正了一批“有权人”“有钱人”刑罚变更执行不规范案件。今天,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全国检察机关开展刑罚变更执行法律监督工作情况。
2018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提请、决定(裁定)活动提出检察意见、发出纠正违法和检察建议8.6万件,得到采纳8万件;查办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52件。
此前,北京致人死亡的郭某思在服刑期间减刑案件违法违规的情况备受公众关注。最高检第五检察厅厅长侯亚辉回应称,对于刑罚变更执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将深刻汲取北京郭某思案件的教训,举一反三,深入整改。
郭某思因杀害女友被判无期徒刑,经9次减刑后出狱。今年3月14日,郭某思与段某某发生纠纷,导致段某某死亡。经查,郭某思在服刑期间,刘某某、隋某某等人受郭某思家属及有关社会人员请托,利用职务便利,违规为郭某思获得减刑提供帮助,涉嫌徇私舞弊减刑、受贿等犯罪。
北京市监察委已对刘某某、隋某某等人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同时,北京市检察院也进行了通报,对照郭某思减刑案件调查组发现的相关问题,将深入开展自查,切实检查纠正履行监督职责不到位的问题,对发现涉及到检察人员的违法违纪问题,将依法依纪严肃处理,绝不姑息。
“减刑、假释的适用是为了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最大限度发挥刑罚的功能,从而实现刑罚特殊预防的目的。但在司法实践中,一定程度上存在把减刑、假释制度作为稳定服刑罪犯思想情绪、督促服刑人员安心接受改造的一种手段等执法司法观念。”侯亚辉介绍。
侯亚辉说,检察机关将继续做好重点罪犯和关键环节的监督,着重加强对“三类罪犯”(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重点罪犯以及罪犯计分考核、立功奖励、病情鉴定等关键环节的监督,持续加强对“以权赎身”“提钱出狱”等问题的监督纠正。
2018年以来,检察机关实行巡回检察和派驻检察相结合、书面检察和实地调查相结合、全面检察和重点检察相结合等工作方式,全面加强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提请、审理、裁决、执行等各个环节的同步监督。最高检还与司法部共同建立刑罚执行与法律监督联席工作机制;制定下发《检察机关减刑、假释信息化办案平台建设技术规范》,推进刑罚变更执行信息化建设;加强与纪委监委工作沟通,突出查办相关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职务犯罪案件。
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副局长李静表示,司法行政机关将与检察机关加强合作,统筹使用好减刑、假释等刑罚变更措施,发挥好假释在激励罪犯积极改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