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留守儿童得不到适当照护、缺乏亲情关爱的问题,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二审稿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外出务工等原因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完全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具有照护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代为照护。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与未成年人和被委托人至少每月联系和交流一次,了解未成年人的生活、学习、心理等情况,并给予未成年人亲情关爱。
委托照护属于法律所创设的新名词。通俗而言,其指留守儿童或未成年人的父母委托具有照护能力的人代为照料、看护留守儿童,负责其起居生活与受教育等活动。在人口流动频繁、异地务工较多的背景下,落实委托照护无疑对留守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意义重大。
如今,年轻父母在异地就业务工,将子女留给家中老人照料看护的现象非常普遍。虽然基于“隔代亲”因素,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辈生活上的照护比较用心,甚至远胜于年轻父母的照护,但是,任何人的照料都比不过父母对子女的影响。很多时候,祖父母对孙子女的关怀表现为“溺爱”,而缺乏有效的教育和引导。
因而,留守儿童在心理健康、人际交往、学习能力等方面的表现,远远不及父母长期陪伴的儿童。梳理报道可知,一些校园暴力、欺凌事件,以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经常出现在留守者身上。
而委托照护义务及由此衍生的随附义务,有望让留守儿童的身心健康和正当权益得到更有效的保障。法律所规定的照护,有别于基于亲情和道义的照护。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委托照护的被委托人应当具有照护能力,这意味着这个合格的被委托人不能对留守儿童放任自流,只知溺爱而不知管教。同时,留守儿童的父母等监护人不能将委托照护当作“甩锅照护”,应定期与留守儿童联系交流,全面了解其生活、学习、心理状况等情况,予以亲情关爱,缓解留守所导致的心理问题,让留守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为落实委托照护,还应有科学的配套措施。例如:明确委托照护人的权利义务、照护内容、选任顺序,让更适格的人担任照护人;夯实学校、基层政府、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儿童权益保护组织的责任。留守儿童得到充分的关心与呵护,才不再成为心理上的“孤儿”。
史洪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