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乎意料地,“恐婚”竟成为近期一些新闻下网友评论的高频词。
相比浙江杭州、四川安岳两起被接连曝光的丈夫杀妻报警谎称失踪的极端个案,“女子不堪丈夫家暴跳楼瘫痪”的新闻让更多人感同身受。
在这起案件中,一段长约1分40秒的监控录像引起激愤。视频画面中,一女子被一男子揪住头发,从画面的这一头拖到那一头,从室内被推到门外,又揪回屋内。镜头转到户外,她从天而降,双腿重重地砸在地面上。
视频中的女子是河南商丘的刘女士,施暴者是她的丈夫窦某某。刘女士说,窦某某赌博输了几十万元,并在赌场被他的母亲发现,他认为刘女士“告密”,2019年8月13日,窦某某来到她位于商丘市柘城县的服装店里,对她实施殴打。
为了逃生,她选择从二楼跳下,导致其包括左眼眶、腰椎胸椎等9处骨折,双下肢截瘫。快一年过去,她还需要坐着轮椅、拄着拐杖出行。当地人民检察院已以故意伤害罪对其丈夫提起公诉,案件正在审理中。
“离婚难”“快一年都没离成”,刘女士说,事发近一年,丈夫仍不同意离婚。2020年6月5日,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7月14日,第一次开庭后,法院称双方意见不统一,要求调解,等刑事判决有结果后再一起决定。对此,刘女士无法接受,申请再次开庭。多位法律从业者表示,刘女士离婚诉讼案作为独立案件,不必适用“先刑后民”的程序,更不应跟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绑在一起。
柘城县人民法院政治处一位工作人员接受采访时介绍,刘女士并未在遭受家暴后第一时间向法院提起诉讼;且按照离婚案件的程序,当事双方需要经过诉前调解的过程。在最新的通报中,柘城法院称,由于双方调解意见分歧较大,法庭不再进行调解,案件将择期宣判。
婚姻法和即将生效实施的民法典都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但法律也指出,有“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等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家暴都打成这样了,还离不成婚?”“惹不起还躲不起吗?”网友的评论中“恐婚”成为高频词。人们担心,脱离这样的婚姻,可能会是一个难题。
民法典对“离婚冷静期”的设置引发社会的广泛关注,也是基于人们对类似情形的担忧。但需要说明的是,“离婚冷静期”只适用于协议离婚,不适用于诉讼离婚,基于“保障离婚自由、防止轻率离婚”的离婚立法指导思想,在一定程度上遏制冲动、轻率、犹豫型离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解释,对于因家暴而要求离婚的,一般通过起诉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大数据研究院曾发布离婚纠纷的专题报告,在2017年审结的140余万件离婚纠纷案件中,有77.51%的夫妻以感情不和为理由,因家庭暴力向法院申请解除婚姻关系的夫妻占到了14.86%。
但在司法实践中,诉讼离婚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从李国庆感叹“这都分居两年零五个月了,还得质证感情破裂与否”就可见一斑。我国法律规定诉讼离婚的法定情形包括夫妻一方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以及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此外,还有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双方当事人不符合离婚的法定情形,当事人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通常不会判离;如果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原告只能在6个月后向人民法院再次提起诉讼。而在第二次起诉离婚过程中,调解依然是必经程序。
2017年,四川成都一名女子被丈夫家暴致左耳失聪起诉离婚,法院一审判决不准予离婚。法官后来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解释:“(按照)传统的思想观念,宁拆十座庙,不毁一桩婚,要给双方冷静期。”在历时2年,上诉发回重审再次上诉后,2019年10月31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准许二人离婚,婚内财产分割各半,丈夫赔偿家庭暴力造成的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事实上,我国在诉讼离婚中也存在“离婚冷静期”的尝试。2018年7月,最高法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的规定,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设置不超过3个月的冷静期。在这段时间内,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开展调解、家事调查、心理疏导等工作。
西藏民族大学诉讼法学硕士徐晓杰对作为“家事调查”示范改革试点的陕西省某县基层人民法院进行了考察,他认为,诉讼离婚冷静期对减少冲动型离婚、节约司法资源和保护儿童最大利益优先上存在积极意义,但妨害双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诉权,由法院强制性地暂停了诉讼程序,部分夫妻的问题在诉讼离婚冷静期内并未解决。更有甚者,如果一方存在家暴的情形,另一方无法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走投无路之下选择诉讼离婚,遭遇诉讼离婚冷静期,不仅不能化解家庭矛盾,反而给另一方以及子女的人身安全造成更多的威胁。
他认为,诉讼调解贯穿于离婚诉讼的全过程,诉讼离婚冷静期与调解制度功能重合,没有独立存在的必要,应该在有限的范围内适用诉讼离婚冷静期,至少在家暴、赌博、吸毒以及夫妻双方感情确实破裂的特殊情形下,能跳过诉讼离婚冷静期直接作出判决。
即便如此,在司法实践中,家暴的认定也非常困难,要结合家暴行为与伤害结果直接因果关系的证明、要持续性反复性的施暴、要看受害的伤势程度等等……并不是人们朴素认知中的打一巴掌、打一次,就算得上家暴。
2019年,福建警察学院法律系副教授陈颖对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以来福州市基层法院作出的90例涉家庭暴力情节的离婚纠纷一审判决书进行了分析。其中,法院认定存在家暴情节的仅有2起,没有得到认定的占绝大多数。其中,提出遭受家暴主张但没有提交证据的案件数量有66个,剩余的24起案件中,有22起案件因证据不够充分或不具备关联性,都没有得到认定。
即使是认定存在家暴情节的2起判决,其中1起作出离婚判决,另一起案件中,法院认为,虽然被告曾殴打过原告,可原告也曾原谅过被告,且被告也为此感到忏悔,故原告关于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的主张不能成立。
陈颖发现,诉讼中能够被认定的证据种类较少,而认定“家庭暴力”的证明标准过于严苛。一方面,不是所有涉及家暴的离婚案件都会经过公安机关的处理,而当事人往往会因为鉴定程序繁琐而放弃鉴定,最多提供一些伤情照片、就诊记录等。另一方面,即使受害人能够证明曾遭受暴力,法院也不会直接将其认定为法律上的“家庭暴力”,只有当事人能够证明自己被周期性地实施暴力,才可以认定家庭暴力情节的存在。因此,受害人必须在每一次遭受暴力时都要及时报警、留下证据。
对家暴受害者而言,迟一分救济,就多一分再度遭遇暴力伤害的可能。发生在南京的一起案件就是如此,妻子董女士长期遭家暴,先后两次向法院提出离婚,就在第二次提起离婚诉讼后没多久,她惨遭丈夫魏某杀害。7月24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魏某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但被害人的生命已经无法挽回。
数据显示,自2003年起,我国离婚率连续15年上涨。而自2013年起,我国的结婚对数开始逐年下降,2013年为1346.9万对,2018年降至1013.9万对。这反映着时代变化和社会发展,也是法律和政策制定的重要参考。
婚姻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元之一,我国司法机关对婚姻家事案件的审慎态度无可厚非。但“保障离婚自由,反对轻率离婚”的指导思想不能仅仅体现在后半句,法律对离婚自由给予了种种保障,尤其对那些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的弱势一方,要保护他们的生命权和健康权不受侵害,任何司法救济都应以保障这两项基本权益为前提。对不少在婚姻中遭遇家暴、虐待的当事人来说,诉讼离婚是仅有的救济渠道,对确已破裂,当事人面临家暴虐待等威胁的婚姻,司法机关应尽早审结,果断判离,避免诱发恶性刑事案件,或加剧当下社会中存在的“恐婚情绪”。
钱锺书先生有一句形容婚姻的名言:“婚姻是一座围城。城里的人想出来,城外的人想进去。”如果出城的路限行了,想进城的人难免要更加迟疑一番。
刘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