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8月20日电(中青报·中青网见习记者 韩飏)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新修订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这意味着,根据该政策,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
长期以来,关于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一直是社会各界讨论民间借贷问题时争论的焦点。按照《规定》,以2020年7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4倍计算为例,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相较于过去的24%和36%有较大幅度的下降。
“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促进民间借贷利率逐步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水平相适应。”最高法审委会副部级专职委员贺小荣表示,这是恢复经济和保市场主体的重要举措,对于引导、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互联网金融与民间借贷的平稳健康发展,给民间借贷纠纷提供更为具体明确的裁判标准和救济渠道。
“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也不是越低越好。”贺小荣表示,利率保护上限过高不仅达不到保护借款人的目的,且存在信用风险和道德风险;过低,可能导致信贷供给紧缺,加剧资金供需紧张关系,或衍生地下钱庄、“影子银行”。将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维持在相对合理的范围之内,是吸收社会各界意见后形成的最大公约数,更加符合当前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