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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8月26日 星期三
中青在线

35年前的论文,他还在讨说法

中青报·中青网见习记者 李强  来源:中国青年报  ( 2020年08月26日   06 版)

    8月25日,搜索“论摄影的戏剧性瞬间”,仍显示作者系王希媛。

    摄影师陈世哲正在为35年前的一篇论文维权。论文标题是《论摄影的戏剧性瞬间》,而他这几年的维权,是另一个戏剧性瞬间。

    1985年5月15日,陈世哲在《中国摄影》杂志发表了这篇论文。那时,世界上第一个网页浏览器尚未诞生。很多年后,他想从网上搜索这篇文章时,不可思议地找到了。

    网上的这篇论文,也是3000多字,题目还是那个题目,内容有2700多字与他的那篇相同。让陈世哲觉得颇具戏剧性的是,论文作者成了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的王希媛,发表在《新闻天地》杂志。

    2017年,陈世哲把陌生人王希媛和出版方告上法庭。次年6月13日,一审判决出来了。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书显示: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认定陈世哲对该文享有著作权。经比对,被告王希媛于《新闻天地》发表的《论摄影的戏剧性瞬间》与原告涉案文章,除第一段和最后一段的结尾处不同外,标题和其他内容均相同,二者构成实质性相同。

    法院判决王希媛赔偿7000元,但驳回了陈世哲的其他诉讼请求。他上诉时要求侵权者赔偿15万元,在《中国摄影》和《新闻天地》上公开道歉,消除影响,但并未获得法院的支持。

    收录论文的学术期刊数据库,删除了侵权论文。只不过,事情还留了一个尾巴:直到今天,在百度搜索引擎输入“论摄影的戏剧性瞬间”,出现的结果仍然是作者为“王希媛”的那篇。

    看到这些残留在互联网上的侵权论文,陈世哲有些生气。他今年72岁,患了前列腺癌,刚做完手术,还在为维权努力。

    他甚至说:“假如我还活着的时候不把这个事情澄清了,历史过100年之后,互联网上的东西一直存在。人家看这篇文章就说是王希媛写的,不是陈世哲。”

    发表那篇论文时,陈世哲37岁,从福建省广播电视大学毕业已有两年。那是他当年毕业论文的删减版,刊发于中国摄影家协会主办的《中国摄影》杂志。中国当时还没接入互联网,人们获取信息的主要渠道还是报刊、收音机和电视。

    陈世哲告诉记者,由于他保存的那一期《中国摄影》杂志后来丢了,很长一段时间里他都没再在意过那篇论文。

    他是一位对侵权不算陌生的摄影师。他在旅游局工作过,后来又调往福建一个村子当社教工作队副队长,再后来“下海”经商。更早之前,他做过插队知青。但无论他到哪儿,都会把相机带上。40年间,泉州港、木偶戏、知青点等都进入过他的镜头。

    泉州市的市花是刺桐花,从上世纪90年代陈世哲拍摄的照片《泉州东西塔》里就能看到,那时刺桐尚多。如今东西塔下已难觅刺桐踪迹。但那张照片在泉州市的很多地方都能够看到,比如户外大型宣传广告牌上、洗脚店、餐厅里,只是他的名字很少和照片一起出现。

    “这张照片是被侵权最多的。”陈世哲告诉记者,有时被政府部门侵权,有时被商业机构侵权,“总不能专门雇个律师去干(维权)”。所以很多时候,他都告诉自己,“算了吧”。

    前些年,陈世哲在准备一次关于摄影的讲座时,再次想起那篇论文。他试着在网上检索,出乎他的意料,《论摄影的戏剧性瞬间》出现了。但除了那相同的9字标题和2700字的正文,作者、出版物均发生了变化。

    王希媛当时是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艺术学院教师,如今已退休。除《论摄影的戏剧性瞬间》之外,王希媛还于2009年刊发过一篇论文《高职院校实验实训基地建设与管理探析》。

    陈世哲怀疑,发表这篇“与她专业毫不相关”的论文,与王希媛想要评职称有关。但在法庭上,被告一方辩称:涉案文章系王希媛的同事提供的素材,其不知道是原告已经发表过的文章,在网上也没查询到。王希媛未利用涉案文章评职称,也未因此获利。

    为王希媛提供该素材的同事沙丹对记者回忆,那篇文章的素材是她写毕业论文时,从其他同学处拷贝的,“在一个没有名称的文档里”,后来王说想写论文,她便将那些素材给了王。但沙丹表示因时隔多年,那些文档素材已丢失。

    沙丹就职于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艺术学院,研究方向是摄影艺术教学、影像艺术研究。她告诉记者,“(王希媛)是行政人员,(当时)准备要评职称,但后来快退休了,就没评。”

    此案的一个争议点在于,原告的起诉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著作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侵犯著作权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自著作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在法庭上,被告方表示,双方当事人于2012年就涉案事项协商过,说好不再追究此事。沙丹也对记者表示有此事。

    但法院认定,沙丹与王希媛系同事关系,仅凭其证言,在没有其他协商记录等证据辅证的情况下,“无法确认原告于2012年就知晓了被诉侵权事宜”。

    按照著作权法,权利人超过两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著作权保护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

    在摄影界,相比于学术论文被“盗”,更多的是摄影作品被盗用。泉州市摄影家协会主席洪宗洲也向记者坦言,摄影作品的侵权虽更为常见,但常常私了,很少走到用法律途径维权的一步。在互联网时代,摄影作品侵权更为常见。

    陈世哲是中国摄影家协会会员,也是泉州市摄影家协会原副主席,他的维权得到了不少同行的声援。洪宗洲认为,这类知识产权侵权案中,侵权代价太低,而维权代价又太高。

    自2017年起诉以来,此案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到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又到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原判。收到二审判决书之后,陈世哲仍旧不服,又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他称自己迄今为维权已花了3万多元。

    他哥哥告诉记者,家人也曾劝陈世哲,法院已经判了,赔偿也拿到了,“你就没必要计较”。但陈世哲觉得,这不只是他一个人的事,更关乎知识产权的保护。

    他总有些不服气。坐在摆放着许多老式照相机的书房里,这个老派的摄影师觉得还是要“争一口气,弄清是非”。

    虽然他花了很多时间、精力、金钱去尝试维权,但截至8月25日记者发稿,百度搜索“论摄影的戏剧性瞬间”,搜索结果里的作者仍然不是他。

中青报·中青网见习记者 李强 来源:中国青年报

2020年08月26日 06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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