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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8月26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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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笔钱要赶紧追上野猪

刘言  来源:中国青年报  ( 2020年08月26日   07 版)

    没人欢迎不友好的客人。更让人头疼的是,来吃霸王餐的“不是人”。据媒体报道,今年7月以来,四川巴中巴州区多户村民的庄稼频遭野猪啃食破坏,无论是地上匍匐的红薯还是田间矗立的玉米,都没逃过野猪的“洗劫”。

    村民曾在地里挂过收音机吓唬野猪,或用手电筒照射、敲打盆子等方法驱赶野猪,但“野猪很聪明,慢慢地也就不起作用了”。野猪属于“三有动物”,即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不能随意捕杀伤害。村民不能“还手”的郁闷与遭受损失的心疼,可想而知。

    报道显示,当地村民曾咨询巴中市林业局,巴中市林业局让他们咨询巴州区林业局,巴州区林业局让咨询曾口镇林业站,村民在林业站被告知“没有补偿机制”。巴州区林业局办公室人员在接受采访时表示,目前没有针对野猪造成农作物损失的补偿,“地方上也没有研究,更没有相关费用安排。目前巴州区政府财力不足,拿不出钱”。

    野猪泛滥成灾并不新鲜。在中国,随着生态环保理念的深入人心和野生动物资源保护措施的依法实施,野生动物的种群数量正逐步恢复和提高。2006年发布的《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资源调查报告》显示,当年该省野猪猛增到近10万头,较2000年2.9万头的数字提高超过两倍。野生动物与人类生产生活空间的冲突难以避免,野生动物毁坏农作物、伤人的事件屡有发生。

    这是地球上的古老矛盾。那么,这些损失应该由国家来赔吗?

    民法典二百五十一条规定:“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如果类比相关法规关于饲养危险动物的归责原理,国家应当为其所有的野生动物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但显然,国家不可能同私人所有权人或饲养者一样,对野生动物形成完全的控制力,更多的是作为公众代表,以公权力行使管理控制野生动物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的行为。由国家来为野生动物造成的损害承担行政赔偿责任从道理上讲不通,更多的是作为野生动物资源生态价值的补偿,激励人们保护野生动物,保护生态环境。

    因此,我国1988年颁布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就建立了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制度,规定“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偿。补偿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

    2016年修订野生动物保护法时,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制度得到补充和完善,将“因保护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情形都纳入了补偿范围。修订后的法律还明确“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采取预防、控制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危害的措施以及实行补偿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补助。”

    然而,法学界的相关研究显示,野生动物保护法在对待野生动物致害救济的问题上,规定过于简单和宽泛,对补偿的主体、标准以及经费来源等问题含糊其辞。将具体的操作规范赋权于地方,也导致了各地的立法规范不统一。

    比如,同样是野猪致害,不同省份的规定就不同。2006年底,吉林省印发了《吉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2015年,吉林省林业科学研究院等单位完成的《吉林省野生动物损害特点及补偿工作评价》,对2007-2013年吉林省野生动物损害补偿案件进行了分析,野猪造成的损害占到了94.07%,其中99.94%损害的是农作物。

    去年,陕西省佛坪县群众也曾反映野猪泛滥成灾、毁坏农作物和经济作物,当地出租车司机拍到野猪穿行公路。面对群众的补偿诉求,当地回复,根据《陕西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对国家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有补偿办法,但对野猪等非国家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暂无补偿办法”。

    目前,我国已经出台补偿办法的省份只有8个,其他省市或自治区未制定出相关规范。这也导致在野生动物致害的救济操作中,是否要申请、调查、核实、协商、报告及决定,谁来实施上述程序,具体怎样实施等几乎没有作任何规定。

    2018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一起野生动物致害案件曾入选最高法“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和司法救助典型案例”。四川省汉源县的李洪清、陆成凤夫妻2010年在承包地内采收黄豆时遭到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黑熊袭击致伤。在抢救和治疗过程中,当地林业部门承担了大部分医疗费用。因剩余及后续医疗费用未获解决,二人以四川省人民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四川省人民政府在有关野生保护动物人身伤害补偿办法尚未出台的情况下为二申请人尽快解决后续医疗和生活的现实困难问题”。

    经审理,法院以诉讼请求较为概括、抽象、不具体为由,判决驳回了他们诉讼请求。2018年,二人申请司法救助。四川高院决定给予司法救助金10万元,同时向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省政府尽快制定《四川省陆生野生动物危害补偿办法》。当年,该办法已公开征求意见。

    时至今日,这份《四川省陆生野生动物危害补偿办法》仍未正式出台。记者注意到,今年7月,四川甘孜藏族自治州林业和草原局在对该州人大代表建议的答复函中透露,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发布后,国家已启动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四川省将重新修正《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等法规,“由于上位法正在新修正,《四川省野生动物危害补偿办法》需根据上位法研究制定,省林草局已将研究野生动物致害政策列入今年工作要点。”

    在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完善后,各省市有必要依法出台详实可操作的野生动物危害补偿办法,为遭遇类似情形的群众解决后顾之忧。毕竟,这笔由国家代表全体公民提供给受害者的钱不仅用来弥补其遭受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还有他们因保护野生动物而丧失的发展机会。

刘言 来源:中国青年报

2020年08月26日 07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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