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日上午,我国有公开报道的被错误羁押时间最长者张玉环,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西高院”)提交《国家赔偿申请书》,提出2234万余元赔偿申请。
赔偿申请内容包括:赔偿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10171564.5元;赔偿侵犯健康权赔偿金和后续治疗费100万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171564.5元;伸冤费用支出100万元。各项共计人民币22343129元。
张玉环还要求赔偿义务机关即江西高院在媒体上公开向赔偿请求人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错判带来的负面影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江西高院应在收到张玉环的赔偿申请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张玉环在提交的《国家赔偿申请书》“事实和理由”部分提出,自由是最高的价值,国家赔偿不能将当事人的自由价值设定为社会普通成员在自由状态下的“工钱”价值。职工日平均工资所对应的法定劳动时间是每日不超过8个小时,而赔偿请求人一年365天、每天24小时都被限制人身自,3倍于劳动时间,且其身心受到的摧残更超乎常人,若以日平均工资的一倍计算人身自由赔偿金,明显不合理。
对于张玉环申请的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数额,张玉环国家赔偿案代理律师程广鑫解释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今年5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办理自身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时,执行新的日赔偿标准346.75元。程广鑫认为,张玉环关押时间长达9778天,太低的赔偿,不能体现正义的价值,也无法抚慰创伤。因此,张玉环要求按照国家日赔偿金标准的3倍赔偿,即10171564.5元。
张玉环申请了与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等额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张玉环对此说明称,本案中,除本人遭受惨无人道的刑讯行为之外,还给整个家庭造成了巨大的创伤和难以弥补的精神损害,这些损害反过来又加重了张玉环的精神损害,可谓损害后果特别严重。
1994年国家赔偿法制定之初,并没有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2013年起施行的修订版国家赔偿法首次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法定赔偿范围。2014年最高法发布《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为精神赔偿划出两条线:最高,原则上不超过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35%;最低,不少于1000元。
中青报·中青网记者梳理发现,近几年,多起同类国家赔偿案件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比例都突破了35%。如涉嫌故意杀人罪被羁押9217天的刘忠林,2018年4月被改判无罪后获得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与人身自由赔偿金比例为75%。再如涉嫌故意杀人被羁押8452天后无罪获释的金哲宏,2019年获得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与人身自由赔偿金比例为75%。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刑事诉讼法和证据法专家张建伟指出,现行国家赔偿法将精神损害纳入刑事案件国家赔偿范围,凸显了我国的司法进步,但法条只规定“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既未对“严重后果”的具体情形作出明确界定,也未规定赔偿的数额标准。张建伟认为,应综合考量冤错案受害者的无罪原因、生命健康状况、对家人造成的负面影响、冤错案的社会影响等因素,为其裁定精神损害赔偿金。
曾代理聂树斌案国家赔偿的北京京师(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殿学认为,司法实践中,全国各地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裁定差异较大,且整体赔偿标准低。王殿学建议酌情提高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更好地抚慰冤错案受害者的精神伤痛。
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焦敏龙 陈卓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