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研究生就业遭歧视话题,近期经媒体报道后,引发社会舆论高度关注。媒体追踪报道发现,有的地方修改了此前发布的招聘公告,删除了“全日制”要求,而有的地方维持之前的招聘条件要求,拒绝“非全”的维权诉求。
如海南省儋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9月8日通过儋州市政府官网发布了《2020年儋州市事业单位考核招聘工作人员公告(第二号)》:根据教育部办公厅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非全日制研究生就业工作的通知》(下文简称《通知》)的规定,将此次考核招聘报名条件“全日制研究生”修改为“研究生”,报名时间及岗位其他条件按《2020年儋州市事业单位考核招聘工作人员公告(第一号)》不变。
此前,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委办公室、鄂尔多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杭锦旗和准格尔旗的教师招聘拒绝非全日制学历一事致歉,称确实存在有关考试组织人员由于不了解《通知》,在资格审核时对非全日制学历未予通过。
目前看来,明确不得歧视“非全”的规定已经有了,但执行《通知》似乎就凭各地自觉。不自觉执行,考生就“自认倒霉”;即便被媒体曝光,态度好一点的地方,会承认没有注意到《通知》,向考生致歉,但招聘已经结束,不可能再来;而态度不好的地方,根本不承认有学历歧视,有的称本地区招聘的是紧缺人才,不是常规的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招聘,有的称用人单位可自主设置招聘条件。
照此情形,类似歧视行为可能在其他地区出现;即使是已经被曝光存在歧视行为的地方,说不定来年招聘依旧会有这类歧视。有些用人单位不公开地在招聘公告中排除“非全”,在具体招聘时,也会暗中执行只要“全日制”的招聘要求,随意找一个理由就把“非全”拒之门外。
对在招聘公告中,明确把“非全”排除在外的招聘,如果不能依据就业促进法与教育部等部门的规定,查处用人单位存在的歧视行为,那么,推进就业公平、消除就业歧视就无法完全落实。要知道,面对用人单位的就业歧视,很多求职者因为找不到确切证据而无法维权。在招聘公告中白纸黑字写明不要“非全”,是确凿无疑的歧视,求职者如果无法维权,就成了咄咄怪事。
怎么改变这种尴尬的境况?监管部门必须履行职责。对于目前媒体曝光的歧视“非全”做法,监管部门要根据媒体曝光的线索,启动对地方的督查,要求地方纠正错误,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比如,有的地方声称报名已经结束,不能重新组织报名,监管部门应责令地方修改报考条件,重新组织报名。对于地方以用人单位自主权来回应质疑,应明确告诉地方:单位自主招聘也必须遵守法律规定。
消除对“非全”的歧视,不仅关系到“非全”学生的就业,而且,也影响到这一教育形式的未来发展。有一些网友认为用人单位不要“非全”没毛病,否则怎么体现全日制的价值,而且,“非全”的培养质量也确实存在一定问题。这是把学历分为三六九等的“唯学历论”,全日制研究生和非全日制研究生只是教育形式不同而已,两者并不存在高低之分。如果因为教育形式不同,就认为“非全”低人一等,那么,这不但影响受教育者选择“非全”,也会影响“非全”的质量保障,会由此形成恶性循环。
我国于去年年初发布的《中国教育现代化2035》明确要建成服务全民终身学习的现代教育体系,要实现各级各类教育的高质量普及。很显然,如果对非全日制这种终身学习的重要教育方式加以歧视,就难以构建终身学习的现代教育体系,也难以实现各级各类教育的高质量普及。对于学历歧视,全社会应该以高度的敏感性,以对每一位受教育者负责任的态度,去消除学历歧视,而不是纵容学历歧视。
熊丙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