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0月13日电(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王亦君 焦敏龙)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今天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进行二次审议。草案拟在特定情形下,经特别程序,对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个别下调。
草案规定:已满12周岁未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情节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应当负刑事责任。同时,统筹考虑刑法修改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改相关问题,将收容教养修改为专门矫治教育。
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分为3档:第一档以16周岁为划分标准,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第二档以14周岁为标准,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有在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情况下,才应当负刑事责任;第三档是指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任何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刑法同时规定,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为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刑法保护,草案增加规定对奸淫不满10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等严重情形,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死刑。
草案同时增加了特殊职责人员性侵犯罪,规定对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人员,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草案明确对猥亵儿童罪适用更重刑罚的具体情形,规定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