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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08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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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抱孩子28年”案一审宣判

当事人及其父母获赔76万多元,医院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潘志贤 实习生 岳甜甜  来源:中国青年报  ( 2020年12月08日   04 版)

    备受社会关注的“错抱孩子28年”案有了最新进展:12月7日上午,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对原告郭希宽、杜新枝、姚策诉被告河南大学淮河医院,原告姚策诉被告河南大学淮河医院侵权责任纠纷两案一审公开宣判,当事人及其父母共获赔76万多元。此前,当事人及其父母诉开封市卫生健康委一案,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

    今年28岁的江西省九江市青年姚策被查出患有肝癌后,其母许女士欲“割肝救子”,不料多次检查后发现姚策却并非其血亲,而是河南省郑州市的杜新枝所生,杜的儿子郭威则是许女士的亲生儿子。

    后经证实,在28年前的1992年,因许女士当年生产的开封医专第二附属医院(现为河南大学淮河医院)工作失误,造成两名孩子抱错。28年前的一起医院抱错婴儿事件由此被揭开,一时引发热议。

    事发后,河南大学和开封市卫健委展开联合调查。河南大学淮河医院也承认当初在医院内,双方的孩子被抱错。

    今年4月以来,姚策家人提起诉讼,起诉河南大学淮河医院精神损害赔偿及其他损失赔偿。此后,姚策及其父母又起诉开封市卫生健康委,要求公开相关资料和信息。

    今年9月,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错抱孩子28年”案。姚策起诉河南大学淮河医院,索赔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共计270余万元。

    12月7日上午,法院对两案一审公开宣判。

    郭希宽、杜新枝、姚策诉河南大学淮河医院侵权责任纠纷案,法院依法判决河南大学淮河医院赔偿郭希宽、杜新枝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赔偿姚策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赔偿杜新枝因寻亲支付的交通费用1100余元;赔偿郭希宽误工费6400元。

    姚策诉河南大学淮河医院侵权责任纠纷案,法院依法判决河南大学淮河医院赔偿姚策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36万多元(已给付10万元,尚需给付26万多元)。

    12月4日,姚策生母杜新枝起诉开封市卫生健康委一案在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根据公开的起诉状显示,原告因河南大学淮河医院“错换婴儿”事件致姚策未注射乙肝疫苗罹患肝癌,为查清事实,明确河南大学淮河医院的责任,原告于2020年7月14日向开封市卫生健康委寄送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提出由被告依法公开199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开封市卫生防疫部门和该案涉及医院关于新生儿乙肝疫苗接种实施方案、接种情况、接种管理措施、接种登记表等相关文件资料。

    两天后,这起“民告官”案原被告双方达成庭外和解。

    今天上午一审宣判后,此案的审判长就郭希宽、杜新枝、姚策诉淮河医院和姚策诉淮河医院侵权责任纠纷这两个案件进行了答疑解惑。

    此案审判长表示,父母对子女监护、抚养、教育、保护及子女被父母照顾、爱护,是基于血缘关系而产生的一种权利,这一权利与身份关系密切相连,对每一个公民至关重要。郭希宽等三原告诉被告淮河医院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医院作为专业的医疗服务机构,对在其处出生的新生儿负有高度谨慎的管护义务,且淮河医院对于“错抱”发生在其医院不持异议,这一过错导致姚策与生父母28年骨肉分离,且28年后姚策与生父母相认,但自身已患有肝癌,姚策与杜新枝、郭希宽相逢后精神上遭受严重痛苦,因此,淮河医院对此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姚策诉淮河医院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由于淮河医院诊疗行为不规范、管理不善,导致病历资料缺失,未按照原开封市卫生局有关规定为姚策及时接种乙肝疫苗,以及“错抱”事件的发生,应认定淮河医院存在重大过错。但是,肝癌的发生除了与防疫有关外,也与个体差异、生活经历等多种因素有关。因此,本院判决淮河医院对姚策目前因患肝癌而产生的合理损失承担60%的民事赔偿责任。

    三原告起诉的精神抚慰金为180万元,法院为何仅支持40万元?审判长称,郭希宽等三原告诉被告淮河医院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根据法律规定,综合考量本案的实际情况、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及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经济生活水平等因素,本院判决淮河医院赔偿郭希宽、杜新枝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对于姚策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除上述因素外,再结合姚策的身体现状和年龄,淮河医院的这一“错抱”行为给姚策及其家庭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害,故酌情认定淮河医院赔偿姚策精神损害赔偿金20万元。

    姚策诉淮河医院侵权责任纠纷一案,赔偿数额是如何确定的?审判长回应道,姚策起诉的赔偿费用为91万多元。姚策诉称幼时治疗乙肝费用30多万元,但是其未提交相关票据,缺少证据,没有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不予认定。对于姚策诉求中符合法律规定且有证据证明的60多万元,根据责任划分,淮河医院应承担60%的责任,故淮河医院应赔偿姚策各项费用36万多元,淮河医院考虑到姚策身体及经济状况,前期已主动支付了10万元。

    宣判后,原告郭希宽、杜新枝、姚策的代理律师周兆成接受采访时表示,对法院的判决“非常认可”。周兆成特别表示说,年仅28岁的姚策目前身患重疾,生命垂危,法官在审理中充分考虑到这一点,“先予执行赔付了10万元救命钱,使姚策能够继续享有救治的权利”。

    本报郑州12月7日电

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潘志贤 实习生 岳甜甜 来源:中国青年报

2020年12月08日 04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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