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杀熟、平台强制二选一、信息茧房……这些行为是非常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必须依法及时制止。”1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委员朱明春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就反不正当竞争法执法检查报告(以下简称“报告”)进行分组审议时说,网络经济、数字经济与传统经济有很多很不相同的特点,发展和规范都需要过程,要注意把创新业态模式和不正当竞争区别开来,鼓励适度竞争,形成合理的市场结构,争取比较好的平衡,以便更好保护企业创新发展,最终才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020年9月至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执法检查,执法检查首次运用大数据技术,抓取互联网舆情数据约4851万条,搜索指数约268.1万条,司法判决数据约5.3万条,学术期刊论文数据5900余条,对2011年1月至2020年10月期间,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社会关注度、执法司法效果以及存在问题进行了全面分析。
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管难度大
大数据显示,近3年涉及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司法判决案件虽然只占全部不正当竞争判决案件的3.6%,但是社会关注度高达72%左右。
报告显示,市场混淆、商业贿赂、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商业诋毁等长期存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屡禁不止且违法案件不断增多,这些老问题在互联网场景下花样翻新且风险进一步放大,一些老问题通过技术加持转移到线上,一些不良商家的不正当竞争手段更加复杂和隐蔽。衍生出广告屏蔽、流量劫持、数据杀熟、网络链接、骗取点击、捆绑软件、恶意侵犯等新型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
比如,过去利用传统传播方式“自卖自夸”的夸大或虚假宣传演变为组织专业团队利用网络软文诱骗消费者,甚至通过少数网红“直播带货”等助力虚假宣传,互联网虚假宣传案件已占全部虚假宣传案件的一半以上。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由传统的实体店面、固定场所向利用网络等新型渠道延伸,有的朋友圈、网店成为假货网络购销的新渠道。商业诋毁演变为专业“水军”带节奏,或假借“打假”“维权”恶意投诉举报,呈现出组织化、职业化、规模化特征。
报告提出,互联网环境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实时灵活、违法成本低、传播速度快、覆盖范围广、技术深度介入等特点,对被侵权企业合法权益的损害程度和市场竞争环境的破坏程度远远大于线下,对企业经营发展带来较大影响甚至冲击,同时也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另外,由于权益驱动,对容易监管的一些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相关部门都愿管,有的甚至抢着管;由于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管难度大,相关部门不愿管,经常出现相互推诿现象,由此造成监管真空。
直播带货带来的问题,必须高度重视
“反不正当竞争的判断、反垄断的判断,都是非常专业的问题。”朱明春举例说,“最近网上出现出租车行业协会告网约车垄断的问题,网民意见也很犀利,说到底是想反谁的垄断?过去传统出租车垄断的时候,日子很舒服,新业态对他们造成了很大的冲击,也动了这个行业的奶酪,但确实给一部分有需求的消费者带来了很大的便利,各有各的优势。网约车有它的方便之处,组织起来,避免了很多车无序地在街上乱跑,确实有很多好处。”
“直播带货带来的问题,必须高度重视并且加以解决,防止泛滥扩大、防止愈演愈烈。”李巍委员建议,有关部门要抓紧梳理研究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配套制度,对直播带货当中的一些不法行为进行有效规制,明确认定的条件,细化处罚梯度,提升法律的精准度和可操作性。要加强监管部门之间的相互沟通和协调,增强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相关法律的一致性和协调性。市场监管、广电、网信、电信、商务等部门要不断去探索创新新情况下的监管方式,形成合力,避免九龙治水各管一段,要不断提升监管能力和执法水平,压实平台企业的责任。
报告建议,要认真研究解决互联网平台强制经营者“二选一”问题。建议认真研究平台的特性,有针对性地加强监管。依法对互联网平台公司,特别是业内具有优势支配地位的平台在日常运营、制度规范方面依法加强监管,对违规经营者进行教育引导、适时约谈,对强制“二选一”等破坏公平竞争、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依法严惩,形成有力震慑。同时,建议司法机关加快发布一批遏制互联网平台恶性竞争的典型案例,为打击平台强制“二选一”等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指引。
创新监管方式。切实加强网络经济发展的前瞻性研判,把握好支持创新发展和维护竞争秩序的平衡。要促进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探索对平台开展线上闭环监管、非接触监管、信用监管等柔性管理。充分运用大数据等手段,对各类不正当竞争行为加强预警、分析,及时发现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和违法行为线索。加快数字转型和数据整合,探索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进行案件查办,提升监管执法水平。
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王亦君 焦敏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