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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1月12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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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曾春亮杀人案”一审宣判 曾春亮被判死刑

当庭表示不上诉

  来源:中国青年报  ( 2021年01月12日   03 版)

    本报南昌1月11日电(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陈卓琼)今天上午,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曾春亮涉嫌故意杀人、抢劫、盗窃一案”作出一审宣判:曾春亮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曾春亮当庭表示不上诉。

    2020年8月8日,江西抚州市乐安县山砀镇山砀村发生一起入室杀人案,造成康女士父母死亡,其外甥重伤。警方查证,山砀镇厚坊村村民曾春亮有重大作案嫌疑,案发后潜逃。5天后的8月13日,乐安县山砀镇厚坊村再发凶案,驻村扶贫干部桂某平在村委会大院内被逃匿的曾春亮杀害。经千人多日大搜捕,8月16日16时27分左右,犯罪嫌疑人曾春亮在乐安县山砀镇航桥村附近被警方抓获。

    2020年10月16日,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曾春亮涉嫌故意杀人、抢劫、盗窃罪一案向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20年11月12日,康家亲属及代理律师侯士朝向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书,诉请法院判处曾春亮死刑,索赔272.75万元。此外,受伤的康家外甥也诉请法院判处曾春亮死刑,并索赔医疗费、精神损害赔偿金、护理费等经济损失计159.3万元。

    2020年12月21日上午,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曾春亮涉嫌故意杀人、抢劫、盗窃等罪一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5月1日,被告人曾春亮从浙江省金华监狱刑满释放返回抚州市乐安县。因无生活来源遂起盗窃之念。

    7月21日晚,曾春亮携带螺丝刀、手电筒、手套等作案工具,骑一辆电动车随机来到乐安县山砀镇厚坊村一组被害人熊某美家,窃财未果后就地睡着。

    次日6时30分许,被害人熊某美进房时发现曾春亮,曾春亮醒后持螺丝刀将熊某美按倒在地,用手捂住其嘴威胁不许喊叫,熊某美之子康某帅闻声赶到、上前制止,曾春亮持螺丝刀将康某帅、熊某美身体多处划伤后转身逃离现场,随后康某帅报警。

    曾春亮听说乐安县警方四处找他,心生恐惧,认为自己与康某帅一家之前并不相识,仅因此事就报警,致使自己无法正常生活,遂起杀害康某帅之念。8月7日深夜曾春亮携带尖刀潜入熊某美家,在储物间找到一把铁锤,守候在厨房伺机杀人。

    8月8日早上,熊某美进入厨房,曾春亮持铁锤锤打熊某美后脑部,又持弯刀捅刺其身上多处致熊某美不再动弹。随后,曾春亮持铁锤、弯刀窜至二楼被害人康某国房间,持铁锤锤击正在睡觉的康某国及被害人巫某远头部,致二人不再动弹。曾春亮还临时起意,盗走四块手表、银手镯五只、银项链一条等物品以及纸币若干后徒步从大门离开。

    曾春亮在藏匿期间,认为自己无处藏身的现状系山砀镇厚坊村委会驻村扶贫第一书记没有满足其开采石场以及住房等要求所致,遂于8月13日上午8时许,持刀将被害人桂某平杀害于驻村休息室后逃离。8月16日曾春亮欲在界溪村进口冲卡,被民警追至航桥卡点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曾春亮故意杀害他人,致3人死亡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实施入户盗窃行为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致二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总计12351.38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曾春亮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曾春亮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据此,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曾春亮当庭表示认罪服判不上诉。

    本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康某帅、康某红、康某莹、巫某远等在开庭审理之后,向法院申请撤回附带民事诉讼,法院依法另行裁定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撤回起诉。

来源:中国青年报

2021年01月12日 03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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