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本地户籍不能开出租车网约车,买机票要另付“机场建设费”……当公民、组织对这些“红头文件”的合规合法性有异议,该怎么办?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1月20日在向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作关于2020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时介绍,202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共收到报送备案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法律等1310件;共收到公民、组织提出的审查建议5146件,为历年最多,其中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范围的有3378件。
沈春耀表示,一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进一步加大对报备的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特别行政区法律的审查工作力度,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备案审查工作取得了新进展。
备案审查紧贴公众切身利益
报告指出,202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存在违背宪法规定、宪法原则或者宪法精神,与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不相符或者与国家的重大改革方向不一致,违背上位法规定,或者明显不适当等问题的,区分不同情况分别予以纠正、作出处理。报告中提到了三件合宪性审查案例。
2020年全国政协委员朱征夫提出,收取机场建设费涉及对公民私有财产的征收,应进行合宪性审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审查发现,征收民航发展基金(即机场建设费)依据的是国务院文件和有关部门规章,与2014年修改后的预算法关于“政府性基金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征收”的规定不符。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已向司法部提出,如需继续征收民航发展基金,应及时完善相关法律或行政法规依据。
另一件合宪性审查案例是2020年9月由公民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交的,建议审查昆明、南宁、武汉、太原、石家庄5个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指出条例中“要求在本地当出租车或网约车司机需要本地户籍或居住证”违反了相关上位法规定,构成严重的就业歧视,阻碍了出租车行业“稳就业”功能的实现。
经审查,这一规定不符合党中央关于“引导劳动力要素合理畅通有序流动”“营造公平就业环境,依法纠正身份、性别等就业歧视现象,保障城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权利”的改革要求,已要求制定机关作出修改。
第三件合宪性审查案例与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人身损害赔偿规定的一则司法解释有关。这份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在人身赔偿案件中,对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分别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作为计算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的标准。
有公民提出审查建议:这样会导致司法审判实践中出现不公平现象,与宪法有关精神不一致。
“报告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问题,贴近民心。”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王胜明指出,“这次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明确提出,适时修改完善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统一城乡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备案审查室主任梁鹰对中青报·中青网记者介绍说,备案审查工作的一个重要原则是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同时保障足够的地方依法立法空间,“如果地方性法规与宪法法律明确抵触,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一定严厉纠正,杜绝立法‘放水’”。
备案审查保护和鼓励地方立法创新
“近年来,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推进,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特别注意给地方释放立法空间。”梁鹰介绍,支持的情形有三种:一是上位法已修改,而地方性法规滞后于法律规定的;二是支持地方性法规按照中央改革部署进行先行先试;三是鼓励地方根据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的基本精神抵触的基础上开展地方立法探索,“电动车载人”“律所设立人条件调整”就属这种情况。
有公民提出,对地方性法规中关于“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只能搭载一名十六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进行审查建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审查认为,现有的行政法规虽未对制定电动自行车载人的规定作出明确授权,但基于公民出行便利的需要,省级人大常委会以地方性法规形式作出探索性规定,与上位法规定的精神是一致的,应当予以支持。
有公民对有的经济特区“律所设立人条件调整”提出审查建议,指出法规对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人规定了学历要求,还规定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专利代理人等其他专业人员,可以成为特殊的律所合伙人。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审查认为,经济特区法规可以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从改革探索出发作出上述规定不违反律师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
梁鹰对此表示:“关于上位法尚未作出修改,但是中央精神已经明确过的重大事项,地方立法时可以根据中央精神进行调整,为基层立法实践留足空间。为落实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必要时也允许地方性法规比上位法对相关事项作出更加严格的规定。”
探索在合宪性审查中适时解释宪法
1月2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分组审议报告时,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讨论了备案审查工作一年来的新亮点,对公众生活的影响,以及还能有哪些新突破。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张勇表示,2015年我国立法权下放到市一级后,全国各级人大系统的立法主体由80个增加到354个,加上有权制定规章的中央各部委和各级政府,目前我国各类法律制度的制定主体多达880个。
张勇梳理2020年备案审查工作指出,过去一年,备案审查范围进一步扩大,基本实现了“规范性文件在哪里,备案审查就跟到哪里”;通过清理、打包修改、废旧立新等方式实现了由上至下相关制度集中调整完善;研究处理公民、组织提出的5146件审查建议数量为历年最多,说明审查建议渠道通畅,备案审查制度的社会影响力不断增加。
沈春耀表示,202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将在备案审查工作中加强对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合宪性、涉宪性问题的审查研究,探索在合宪性审查中适时解释宪法,对违反宪法规定、宪法原则、宪法精神的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坚决予以纠正,维护宪法权威,保障宪法实施;探索审查研究中的听证、论证、委托第三方研究等工作机制。
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焦敏龙 王亦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