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大会执行主席习仲勋向全体代表高声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已经由本次会议通过!”
3037票赞成、3票弃权,高票通过!北京人民大会堂内,掌声经久不息,新中国成立以来最完善的一部宪法,又称“八二宪法”,宣告诞生。
32年后,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将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树立宪法权威,弘扬宪法精神,成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
“八二宪法”作为我国现行宪法,是在回归新中国第一部宪法“五四宪法”的基础上“另起炉灶”,是对“七八宪法”进行大幅度修改而成的。它是高度民主基础上高度集中的产物,是中国共产党的正确主张和全中国人民共同意志的统一,是一部面貌一新的宪法。
自“五四宪法”制定后,将宪法视为国家根本法的观念深入人心。“1954年到1982年,我们国家和社会的情况已经有了很大变化。制定一部符合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发展需要的新宪法,是完全必要的。”西南政法大学宪法学带头人、博士生导师张震教授说,“正是基于这样的时代背景,使得‘八二宪法’注定是一部有中国特色的、适应新的历史时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长期稳定的新宪法。”
“八二宪法”的修改、讨论工作由邓小平亲自指导,前后进行了两年之久,鲜明地体现了民主特质。大体可分为提出宪法修改草案、全民讨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中,宪法修改委员会及其秘书处广泛学习文件、领会新时期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前后邀请包括中央各机关和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的负责人,尤其是法律专家等各方人士,开了 13次座谈会,广泛征求意见、认真调查研究。此外,还收集、研究35个国家的宪法用以参考、借鉴。
为使大家能更好地发表意见,进行讨论修改,与“五四宪法”草案以中共中央的名义提交宪法起草委员会讨论不同,1982年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讨论稿以秘书处的名义向宪法修改委员会提出。
随后,宪法修改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三次会议以及第四次全体会议对讨论稿进行逐章逐节讨论和修改,形成的宪法修改草案,由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布,交付全国人民讨论。
在持续4个多月的全民讨论中,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其他各界人士管理国家事务的政治热情极为高涨。当时,来自内蒙古的一封群众来信认为,不能只规定土地归谁所有,鉴于土地资源很珍贵,还要规定不能滥用土地。这个意见最终形成了“八二宪法”第十条的最后一款: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起草宪法,就好像盖房子,而四项基本原则就是盖宪法这座大房子的四根柱子。”“在我国,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1981年春夏之交,主持修改宪法的重任落在了被誉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制主要奠基人的彭真肩上。当时,彭真已年届八十,两鬓发白的他带着起草组成员,日夜伏案起草宪法修改草案,认真考究各方意见、建议,并作出相应解释。
“八二宪法”与中国改革开放进程相伴而行,带有鲜明的“改革宪法”特质,所呈现的闪光点非常之多。例如,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放在“国家机构”之前,表明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的委托和授予;恢复设立国家主席;首次将人民政协的性质、地位和作用写入宪法;恢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原则;承认国营、集体、个体三种经济都不可缺少等等。
“‘八二宪法’还改变了农村人民公社政社合一体制,设立乡政府作为基层政权,普遍成立村民委员会作为群众自治组织,这些规定有利于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和集体经济的发展。”张震表示,“我国长期行之有效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地位和作用,列入了宪法,体现了宪法对基层自治制度的重视。”
实践证明,“八二宪法”是一部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适应新的历史时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宪法,堪为新时期立法史上的一座丰碑。
“八二宪法”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发展,体现了与时俱进的时代特色。自颁布以来,“八二宪法”经过5次修正,形成了52条宪法修正案。这些重要修改使宪法更加完善,更加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要求,彰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新时代的宪法力量。
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王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