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4月1日电(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张均斌)“将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从月销售额10万元提高到15万元”,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承诺的这项新政4月1日起正式实施,由于事关5000多万户小规模纳税人,新政因而备受关注。
3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并进行解读,以方便纳税人准确理解、精准享受这一政策。
目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按月或按季来申报纳税,免征点为15万元每月或45万元每季。《公告》明确,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纳税期限。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期限不同,其享受免税政策的效果可能存在差异。
比如,某小规模纳税人2021年4-6月的销售额分别是10万元、16万元和18万元。如果纳税人按月纳税,则5月和6月的销售额均超过了月销售额15万元的免税标准,需要缴纳增值税,只有4月的10万元能够享受免税。但如果纳税人按季纳税,2021年2季度销售额合计44万元,未超过季度销售额45万元的免税标准,因此,44万元全部能够享受免税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提醒,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是否能享受这一增值税免税新政,准确计算销售额是一大关键。
为了让更多的小微企业受益,偶然发生的不动产销售业务被剔除出应税收入。《公告》明确,小规模纳税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在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仍未超过15万元(按季申报则未超4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也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对于个人销售、出租房屋所取得的收入也需要缴纳增值税,同样适用这项新政。
国家税务总局表示,为确保纳税人充分享受政策,延续此前已出台政策的相关口径,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月销售额提高至15万元以后,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未超过15万元的,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同时,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继续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比如,如果其他个人销售住房满2年符合免税条件的,仍可继续享受免税;如不符合免税条件,则应依法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