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见义勇为又成为社会舆论的焦点。不久前,来自山东省济南市的两名小学生发现,一名老人骑电瓶车倒地,头部开放性伤口出血,二人分工协作扶人扶车,直到救护车和警察到达才离开。这两名小学生用实际行动回答了“路遇老人摔倒扶不扶”,受到广泛赞誉。与此同时,持续观望不敢靠近的周边群众,则被网友吐槽。(《法治日报》4月3日)
这种“反差”很值得深思。为什么年幼的小学生能够挺身而出,众多路人却“持续观望”?以报道的情况看,学校老师教育他们,“要勇敢地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尊老爱幼,只要是正义善良的,学校老师和家庭都会是我们坚强的后盾”,的确起到了一定作用,但路人担心“被冤枉误解”,也是不容置否的事实。翻看近年来的新闻报道,福州男子赵宇因见义勇制止侵害反被拘留14天,四川达州3小孩扶老人家长遭索赔1100元等事例,都说明“见义勇为”面临的困境。
诚然,对于见义勇为,从地方到国家层面,立法都作出了不少努力。在地方立法上,不少省份已就见义勇为人员的权益保障,制定地方性法规;在国家立法上,民法典明确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些散见于地方法规和国家法律中的见义勇为条款,在现实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现行针对见义勇为的立法较分散,存在一定缺陷。比如,认定标准不够规范。见义勇为一般指为了避免或减少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损害而作出的不顾个人安危、挺身救助的行为。在现实中,并不是所有善举都能被套进“见义勇为”的框框。例如,救助一起出行的同伴算不算见义勇为,舆论场上就存在不少争议。之前在四川广安,为了让救人溺亡的儿子被评定为见义勇为,死者父亲奔波了7年之久。
又比如,奖励和保障的力度不够统一。根据有的地方性法规,发放一次性抚恤金,“评定为烈士的,由行为发生地县级民政部门按30万元标准发放”“未能评定为烈士的,按20万元标准发放”;有的则规定,“牺牲的,颁发100万元抚恤奖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颁发80万元抚恤奖金”“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颁发60万元抚恤奖金”“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颁发40万元抚恤奖金”,等等。
立法不够规范、统一,不仅不利于助人“善举”得到全社会的认可,也不利于保障见义勇为者的切身权益,在全社会培育健康向上、扶助危弱的中华美德,弘扬路见不平、拔刀相助的浩然正气。从长远看,我们还需要一部规范、统一的国家立法。
值得欣慰的是,有关工作已经启动。据报道,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多年推进全国见义勇为立法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去年印发《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明确法律适用标准,以鼓励正当防卫、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而公安部也形成了《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见义勇为的星星之火,需要立法为其遮风挡雨,方能成就燎原之势。从民间呼吁到地方立法,再到国家统一立法,随着见义勇为法律体系的健全完善,长期以来“扶不起”的救助困境将得到有效摆脱,好人将得到更有力的扶助保障,而社会风气也将更纯正。
欧阳晨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