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培养好少年儿童是一项战略任务,事关长远。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未成年人工作取得了显著成就。与此同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化,未成年人事务治理也面临着一些新问题、新挑战,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提高人口素质成为当务之急、重中之重。进入新时代,国家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进程中,围绕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预防的现实需求,不断加强专门研究与顶层设计,着力解决未成年人法律制度、工作机制、社会支持等突出问题,未成年人保护事业获得了长足进步。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体系日臻完善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推进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需要完善的法律法规作为支撑。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不断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夯实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基础,为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法律保障。实践证明,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在增强全社会未成年人保护意识、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等方面发挥了积极而又重要的作用。同时,未成年人保护中也暴露出一些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无法完全满足现实需要的问题,工作中出现了一些无法可依、于法无据、难以执行的现象。法律作为一种不断完善的实践,构建与完善未成年人法律体系也是一个日益推进的过程。近年来,立法部门和专家学者们为此付出了诸多心血和精力。可以说,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以宪法为基础,以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为核心,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为配套和补充的未成年人法律基本框架。在多方共同努力下,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10月1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年12月2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十一)》,2021年1月20日,家庭教育法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
上述立法的颁布(审议)与修订对于未成年人保护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在宏观层面,适度普惠性的未成年人福利制度逐步形成,有助于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全方位、多角度的保障,提升人民群众对未成年人生活保障和教育的获得感。在中观层面,国家亲权理念下的儿童福利制度更加注重对特殊群体的保护,特别是留守、流浪儿童的保护救助,着力解决社会转型中的现实问题。在微观层面,对于罪错未成年人,在有条件个别下调刑事责任年龄的同时,确立了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体系,根据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规律,将未成年人的偏常行为分为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犯罪行为等由轻及重的三个等级,针对不同的等级采取相应的措施。由此可见,无论是在内容上还是结构上,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体系日臻完善。下一步,应当确保法律规定在实践中真正落地,完善相应的实体规范和程序运作。对于法律只做原则性、概括性规定的,可以按照立法原意解释适用,待条件成熟时制定统一的司法裁量标准,同时强化监督落实和责任追究。
二、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格局逐步健全
未成年人保护需要多部门的长效合作。新时代下,我党全面加强对未成年人工作的领导,持续优化职能配置和机构设置。在中央层面,国务院近期成立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作为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统筹、协调、督促和指导,是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格局的重大进步,具有里程碑意义。我国中央机关和部门、人民团体中涉及未成年人工作的有30多家,在立足各自职能范围的基础上,承担着部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其中,个别部门先后设立了独立的未成年人工作机构,比如民政部设立了儿童福利司,最高人民检察院设立了未成年人检察厅(第九检察厅),最高人民法院成立了少年法庭工作办公室,其他大多数部门的未成年人工作分散在不同的业务部门,一定程度上存在碎片化和职能交叉等现象,因此需要从党委、政府的高度进行统筹。领导小组的成立切实回应了这一问题,其以提升未成年人事务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导向,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由政府负责统筹未成年人事务,有利于解决条块分割、职能碎片化的现象。在地方层面,《未成年人保护法》构建了省-县-乡-村(社区)自上而下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同时设立统筹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督促和指导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初步构建起“以家庭监护为基础、社会监护为补充、国家监护为兜底”的未成年人工作格局。
未成年人司法是实现未成年人事务治理的最后一个重要环节。新时代下,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也卓有成效。自2021年起,检察院、法院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公益诉讼案件,逐步实行归口办理,即凡涉及未成年人案件,原则上由同一个部门专门负责。检察机关内设未检部门,审判机关内设少年法庭,统筹整合现有未成年人工作机构和编制资源,不断推进未成年人检察和审判工作专业化,加大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预防力度,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三、未成年人保护社会力量更加充实
未成年人保护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保障未成年人顺利实现社会化,这离不开全社会的参与。只依靠政府和家庭,没有社会力量和专业人员,这项工作很难做好。因此,政府应当立足国情和现实需要,围绕构建未成年人保护社会支持体系,充分过滤和整合社会资源,把握当前正在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契机,在现有的治理体制和机制中孵化和培育社会组织,寻求社会组织与政府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等多方主体的通力合作。首先,未成年人保护法积极鼓励社会组织参与未成年人保护,明确将社会组织作为未成年人保护的重要力量。对于弱势未成年人群体,社会组织可以充分依托社区力量,开展未成年人个案帮扶,向未成年人及其家庭提供亲职教育、心理疏导、行为矫治、技能培训、困难救助等专业服务。社工作为服务提供者、资源链接者和政策倡导者,是社会组织的中坚力量。实践中有地区开始探索“家-校-社”联动合作模式,以充分发挥社区、学校和家庭三方力量,规范社会支持主体参与未成年人保护服务供给,增强未成年人保护能力。可以说,社会组织的蓬勃发展与民政部门、司法机关和各级团组织的高效履职相辅相成、相得益彰。一方面,社会组织的高效链接为开展专业性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提供了重要资源;另一方面,有关部门、组织在信息共享、专业培训等方面也为社会组织提供了必要支持。
其次,近年来很多企事业单位不断提高行业自治,发挥行业自律和专业服务功能,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这其中以互联网企业最为典型。数字化发展为实现未成年人权利、促进未成年人发展提供了新机遇与窗口,也为未成年人权利赋予了新的时代内涵。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互联网企业必须尊重、保护与数字环境有关的未成年人权利,为针对侵害未成年人权利的现象和行为设置一定的风险防控机制,并提供及时有效的救济措施。相关企事业单位应保证在互联网时代,未成年人享有获取信息、表达意见的权利,同时应确保其隐私和身体健康不被侵害。但也必须清醒认识到,目前未成年人保护社会力量总体不足且分布不均,社会参与的程序规范与效果评估也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而这些问题的解决可能需要一个过程,在此情况下,可以利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建立健全转介机构,进一步充实未成年人保护的社会力量,规范社会组织服务流程、保障服务质效,使全社会形成优先、特殊保护未成年人的情感认同和行为习惯。
(宋英辉系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少年司法专委会主任;刘铃悦系北京师范大学博士生)
宋英辉 刘铃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