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国际体育仲裁法庭二次审理的孙杨一案,尽管结果难料,但对大多数中国人来说,至少建立了对“体育仲裁”概念的初步印象。体育仲裁,是体育领域争端、纠纷的重要解决机制,目前在我国还有待构建与完善。在建设体育强国的时代背景下,随着中国体育事业、体育产业的快速发展,体育仲裁的缺失亟待弥补。
5月28日至30日,“中国体育仲裁法治化的问题与解决途径”研讨会在福州大学法学院举行,国内体育法领域的专家、学者济济一堂,对中国体育仲裁制度的完善提出构想和建议。中青报·中青网记者也从本次研讨会上了解到,《体育法》的修订正在进行之中,此次修订工作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增加关于体育仲裁内容的专章,修订后的《体育法》一旦获得通过,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就将很快成立,中国体育仲裁的空白也将成为历史。
备受关注的国际反兴奋剂机构在国际体育仲裁法庭诉孙杨及国际泳联一案,反映了体育仲裁是体育领域争端、纠纷解决的重要机制。
天津体育学院教授于善旭表示,早期的体育纠纷主要是在体育组织系统内部解决,但体育纠纷在体育组织体系内部解决,有可能让人产生对处理结果公正性的疑惑。但如果体育纠纷进入司法程序,又因体育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普通的司法程序难以满足体育行业的特殊需求,这使得独立的第三方仲裁方式成为解决体育领域争端、纠纷的有效途径。
从中国来说,近些年来,随着体育事业、体育产业的发展,体育领域的争端也在增多。譬如足球、篮球职业球员经常会曝出“讨薪”事件,以及一些赛事发生的运动员人身伤害赔偿问题,甚至运动员一旦涉及到兴奋剂事件,怎样才能得到更加公正的处理结果,等等。
杭州市律师协会体育产业专业委员会主任楼宇广,近几年代理过多起足球运动员的“讨薪”案件,但在诉讼过程中,真正能够取得良好效果的案件却不多,他说,这与中国体育仲裁机制的缺失有很大关系。
楼宇广介绍,按照中国足协的规定,运动员与俱乐部发生纠纷时,由当事人至中国足协的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再由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然而,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仅在行业内部有效,并不具备行业之外的法律效力,人民法院无法依据中国足协的裁决进行执行。这使得很大一部分已经脱离足球圈的涉案俱乐部的母公司,即便在有能力或有资产处置的情况下,也不会真正解决球员的欠薪问题。
楼宇广表示,法院之所以不能将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作为对涉案企业采取处置措施的法律依据,是因为,中国足协的仲裁委员会是足协的下属机构,不具有独立性和公正性。这导致,国内现在出现了很多职业球员,拿着足协仲裁委员会的裁决结果,却依然讨薪无门。这也从一个方面说明,中国体育行业对建立体育仲裁机构的迫切呼唤。
中国法学会体育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福州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李智教授表示,国内设置体育争端解决机构的必要性日渐突出,首先是因为体育协会内部的争端解决机构不属于仲裁法意义上的独立仲裁机构;其次,我国设立体育争端解决机构可以避免或减少国内纠纷国际化;此外,国内法院对于体育纠纷解决的态度不一,不利于体育纠纷的化解(因体育纠纷解决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自治性,导致法院对处理涉及体育的案件态度不一,有时积极、有时消极);以及设立国内仲裁体系可与国外仲裁体系形成良性互动。
中国法学会体育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小平介绍,早在1995年,《体育法》获得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时就已经为中国体育仲裁机制的建立做了铺垫,《体育法》第32条写明: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纠纷,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仲裁。体育仲裁机构的设立办法和仲裁范围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不过,由于《体育法》中关于“体育仲裁机构的设立办法和仲裁范围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的表述与《立法法》规定“诉讼和仲裁制度只能制定法律”相抵触,导致20多年来,中国的体育仲裁机制一直未能建立起来。
今年以来,《体育法》的修订工作进展顺利,草案已经过两轮讨论,力求在今年 10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第一次审议。记者了解到,《体育法》的修订草案增加了“体育仲裁”专章,这将以法律的形式确立我国体育仲裁机制的建立。一旦《体育法》修订获得通过,中国体育仲裁院也将依法建立起来。
体育仲裁的空白被填补之后,目前国内一些涉及体育的棘手案件有望得到更好的处理。
如职业球员的“讨薪”案件,法院可以以体育仲裁的结果为依据,对欠薪的俱乐部、企业的资产进行处理,帮助球员追讨欠薪;在队员、队伍、协会、赛事等之间产生的注册、参赛资格、赔偿等纠纷,也可以通过体育仲裁解决,使当事人得到更加公正的处理结果。
本报北京5月31日电
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慈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