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6月8日电(中青报·中青网见习记者 韩飏)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与最高人民法院、农业农村部、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中国消费者协会等,联合印发《探索建立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座谈会会议纪要》,旨在探索建立食品安全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
据统计,2017年至2019年,全国检察机关在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中共提起惩罚性赔偿公益诉讼800余件,共提出惩罚性赔偿金诉讼请求11亿余元。
最高检第八检察厅厅长胡卫列介绍,2019年1月至2021年4月,安徽省检察机关对239件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案件提出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主张惩罚性赔偿金额2.38亿元;法院审结180件,均判决支持检察机关诉讼请求。
胡卫列强调,办理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案件,应当根据侵权人主观过错程度、违法次数和持续时间、受害人数、损害类型、经营状况、获利情况、财产状况、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等因素,综合考虑是否提出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
胡卫列说,有下列5种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侵权人主观过错严重;违法行为次数多、持续时间长;违法销售金额大、获利金额多、受害人覆盖面广;造成严重侵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具有其他严重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关于认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标准,胡卫列认为,是否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以是否存在对众多不特定消费者造成食品安全潜在风险为前提,不仅包括已经发生的损害,也包括有重大损害风险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