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上海召开的2021世界人工智能大会数据要素论坛上,上海市人大财经委主任委员戴柳发表了“数据立法推动数据要素市场发展”的主旨演讲。在演讲中,他提出:公共数据应当以共享为基本原则,不共享为例外;当前公共数据的开放与用户实际需求差距较大,公共数据开放的种类和总量与国际先进水平相比,差距明显,开放的规则不够完善,缺乏安全追溯。(财新网7月12日)
在公共数据管理缺少统一立法指引的现状下,戴柳的相关表述,既对公共数据的确权、开放与流转提出了建设性意见,也强调了公共数据的公共性,对数据管理者提出了社会责任层面的要求。
在日常生活中,普通人对公共数据的关注未必很多,也较少产生直接调阅公共数据的需求。其实,我们的衣食住行、生老病死,随时随地都在形成数据,汇入公共数据的河流。在“前互联网时代”,公共数据主要以统计和档案的形式存在,与个体的直接交集相对较少,而在互联网普及后,我们通过网络办的每一件事、付的每一笔钱、填写的每一项个人资讯,都会留下痕迹、形成数据。发生在机构、集体层面上的社会活动,诸如商业交易、政策施行、仲裁审判等,同样对应着特定的公共数据。
中国有句形容税收的俗话,叫作“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在公共数据这件事上,这个道理同样适用。有关部门管理的公共数据,虽然不是从公众手中以义务的形式直接“征收”上来的,却是公众在社会活动中产生的。即便是那些由政府活动产出的数据,其源头也是由纳税人缴纳、用以支持政府运作的税款,与公共利益直接相关。因此,不论是公共数据的调阅与存取,还是对公共数据的分析、加工、二次利用,都应尽可能以公益的形式向社会大众开放。
作为公共数据的收集者与管理者,有关部门通过这些数据掌握了社会动向,获取了行政工作上的便利。作为数据的生产者,公众自然有权享有“数据红利”。建立一套让每个人都能方便、免费地获取公共数据的系统,是有关部门理应承担的责任。建立这样一套系统,必然需要有关部门付出人力、财力上的成本,但是,与这些成本对应的收益,早已体现在了有关部门对公共数据的利用中,没有理由进行收费。
截至目前,我国尚未就公共数据管理工作订立全国性的统一规范,因此正如戴柳在演讲中所言:“公共数据的开放与用户实际需求差距较大,公共数据开放的种类和总量与国际先进水平相比,差距明显,开放的规则不够完善,缺乏安全追溯。”不过,包括上海、深圳、浙江等地在内,已有多地先行展开了地方性规范的制定工作。
其中,2019年发布的《上海市公共数据开放暂行办法》规定:“对于无条件开放的数据类别,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以通过开放平台以数据下载或者接口调用的方式直接获取。”今年7月7日刚刚公布的《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则进一步明确:“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开放公共数据,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从这些地方性规范的表述来看,以公益、免费的方式依法开放公共数据,正在逐渐成为政策领域的共识。未来,国家还应致力于将离散于各个部门、各个地方的公共数据统筹起来,建立统一的开放标准,如此才能让公共数据彻底“公共”起来。
值得注意的是,公共数据虽然应以共享为原则,但共享并不是无门槛、无限制的。“不共享为例外”中的“例外”,同样值得重点关注。一般而言,不宜共享的公共数据包括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其中最容易被忽视,导致意外泄露的,就是个人隐私。长期以来,都有人对日趋数据化的社会发展趋势感到不安,这种不安的重要来源之一,就是对个人隐私的担忧。有关部门在管理公共数据时,如果不保护好民众的个人隐私,便可能把好事办成坏事,让公共数据受到居心不良者的利用。对此,数据管理者必须意识到自己“重任在肩”,把握好公共数据开放的合理尺度,真正把这件事做好。
杨鑫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