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8月19日电(中青报·中青网见习记者 先藕洁 韩飏)今天,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关于依法驳回“杨倩”“陈梦”“全红婵”等109件商标注册申请的通告》指出,个别企业和自然人对奥运健儿姓名和“杏哥”“添神”等相关特定指代含义的热词进行恶意抢注,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谴责并驳回。
“以奥运健儿姓名恶意抢注商标”违反了哪些法律规定?如何用法律手段惩戒?针对以上问题,记者采访了多位法学学者、律师。
姓名能否注册为商标使用?北京云嘉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任蒙表示,商标法并没有禁止性规定,但是,没有经过当事人授权直接抢注,是为了混同商标服务和当事人有一定关联,是恶意竞争或是说有混淆性目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一些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根据商标法相关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全红婵等是奥运健儿的姓名,属于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与其本人形成了稳定对应关系的公众人物的姓名,依法构成在先权利,被他人注册为商标属于典型的恶意注册行为。”北京市中永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新霞表示,以奥运健儿姓名恶意抢注商标行为易使公众误认为,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属于经过该公众人物的许可或者与该公众人物存在特定联系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的相关规定。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表示,作为企业经营者,与奥运健儿毫无亲属、合作等关系,争相抢注商标,这种行为就是为了蹭热度,“蹭他人热度为自己带来生意,这对同行来说,是不公平竞争;对消费者来说,拉大旗作虎皮,就是虚假广告,和误导宣传一样的,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交易权”。
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周围认为,规范商标市场秩序需要全链条协同保护。一方面要明确商标的“使用”属性,明确现行法律对于“不良影响”“在先权利”的认定,对于从商标注册、持有、交易、许可等商标运营的各个环节进行严格审查;另一方面,推动司法系统与行政机关的协同治理,加强信息交流共享机制,强化对抢注商标申请人、代理机构的分析与监控,促进商标市场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