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教育部公布了《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办法》。办法提出,每所学校应当配备至少1名法治副校长,师生人数多、有需求的学校,可以聘任2名以上5名以下法治副校长。并优先为偏远地区、农村地区学校和城市薄弱学校配备法治副校长。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今天,每一名社会成员都应是法律的遵守者和维护者。对中小学生而言,法律意识和法律规范并非可有可无的“课外书”。因为未成年人特殊的身心状态,再加上校园欺凌等恶性事件的客观存在,中小学校园恰恰是最需要法律保护和法律素养普及的场所。贯彻落实法治副校长制度,有利于将法治之光照射到每一名青少年身上。
青少年的身心发育尚未成熟,好奇心较强,自我控制能力和是非判断能力较差。与此同时,由于学校教学力量的有限,以及学科教师对法律知识和司法实践的欠缺,不少学校无力顾及法治教育。从司法机关选派具有一定法律知识储备和执法办案经验的法治副校长,恰恰可以补上这一短板。
从这方面来讲,法治副校长不仅不是形式,反而应该是每所中小学校的“必需品”和标准配置。实际上,法治副校长制度在各地早已有相关探索和实践,且覆盖了相当数量的中小学校。但是,法治副校长在数量和形式上的“达标”,不代表真正地发挥作用。在一些学校,法治副校长并没有真正地下沉到学校,为维护校园安全、保护学生合法权益贡献实质力量。教育部门发布规范性文件,对法治副校长的履职提出明确要求,有助于推动法治副校长制度发挥更大作用。
在具体实施上,法治副校长的工作单位应构建科学的考核机制,将法治副校长履职情况纳入考核,并适当核减原工作任务。教育部门也应为法治副校长制订工作计划和“课程表”,并赋予其考核权,进而增强法治副校长开展工作的动力,使其用心用力守护校园安全。
史洪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