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起,《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将正式施行。根据新规,机动车驾驶人请他人代为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记分并支付经济利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所支付经济利益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组织他人实施买分卖分牟取经济利益的,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如何有效打击处理交通违法过程中的买分卖分行为,直接关系道路交通安全。若任由一些违法驾驶人通过买分来逃避处罚,“安全弦”在他们的脑中就可以放松。买分卖分现象所制造的“花钱买违法”“花钱闯红灯”,成为一些驾驶人敢于违法驾驶的“底气”。
每一次闯红灯、每一次严重超速,都对道路车辆和行人安全构成极大威胁;闯红灯、超速等违法行为所导致的交通事故占比一直很高。如果买分卖分助推违法驾驶行为,难道不是一种“谋财害命”?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还规定: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参加满分教育签注学习记录、满分学习考试或者接受交通安全教育扣减交通违法行为记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0元以下罚款。这条规定,也对亲友熟人间不以经济利益为目的的代人接受处罚和记分行为提出严格约束。
也要看到,有些驾驶人请他人代为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记分,与驾驶人在居住地(领证地)之外发生违法行为而处理、销分不方便等原因有关。虽说不少地方都开通了交通违法行为异地处理机制,但有些情况下并不十分畅通。某种程度上,这些办事障碍也给黄牛组织买分卖分创造了“商机”。就此而言,交管部门有必要畅通线上处理渠道,完善记分机制。
马涤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