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4月21日电(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高蕾)今天上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在中国境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者,可以参加个人养老金制度。
个人养老金与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共同组成我国养老保险体系的“三大支柱”,个人养老金不会影响已有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意见》明确,参加人每年缴纳个人养老金的上限为1.2万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发展情况等因素适时调整缴费上限。同时,国家制定税收优惠政策,鼓励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个人养老金制度并依规领取个人养老金。
《意见》规定,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资金用于购买符合规定的银行理财、储蓄存款、商业养老保险、公募基金等金融产品,参加人可自主选择。参加人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出国(境)定居,或者具有其他符合国家规定的情形,可以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领取个人养老金。
首都经贸大学保险系副主任李文中说:“如何在保障社会公平的同时,让老百姓愿意主动参与进来是关键,这对于政策设计者及承担养老金业务的金融机构来说,都是一个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