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据济南日报·新黄河报道,福建一位网友爆料称,自己在给孩子报名上小学时,发现孩子属于“报名受限对象”,接连被多所小学拒绝,经多方咨询,才得知这是因为自己留有参与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的案底,让子女受到了牵连。
记者查询发现,该网友所在区针对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提出了“十个一律”综合措施,其中第一条就是“凡是参与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子女,一律在城区学校就读时予以招生入学限制”。针对上述情况,该区有关工作人员回应称,该限制政策已经实施3年,涉及九年义务教育阶段,电诈人员子女不能上公办优质学校,但普通公办学校可以上。
当地这一政策曝光后,引发不少讨论。一方面,不乏网民“叫好”,认为此举有助于进一步打击电信诈骗,维护社会治安;另一方面,也有人认为,在现代法治体系之下,打击犯罪不应牵连家人,尤其是未成年人。由此可见,碰到社会大众深恶痛绝的电信诈骗等犯罪活动,一些有违法律法规的做法就变得面目模糊起来。对此,还应认真辨析此类政策的逻辑与实效,不可只因义愤而作出有悖法治的判断。
从支持此政策的网络留言中,我们不难感受到一股朴素而强烈的正义感。在这部分网民看来,电信诈骗良心丧尽、人人喊打,不知害惨了多少人、破坏了多少家庭。而且,电信诈骗难取证、难定罪、难追赃、犯罪收益和犯罪代价不对等。在这种情况下,公众自然会把长期积累而来的愤怒,投射到那些已经定案的电诈人员身上。他们乐见有关部门采取各种方式让电诈人员付出代价,从而形成震慑。
于情于理,公众的愤怒都有正当来源。然而,有关部门施行政策时却要严守法治原则,不逾越政府职权的边界。在情理与法理之间,政府行为首先要做到守法。
具体到这件事上,有关部门的做法明显损害了当事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对未成年人而言,受教育权是受到宪法保障的基本权利。此前,一些地方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子女就读私立学校,因为“私立学校需要家长缴纳高额学费,因此属于应被限制的高消费”,严格来说针对的是失信被执行人本人,而非无辜的未成年人。但是,限制孩子进入优质公办学校,则更多是对孩子而非家长的惩罚。
公办学校不论“优质”与否,本质上都是政府平等提供给适龄儿童的公共服务,其入学资格属于保障性、兜底性的教育资源。用禁止子女入读优质公办学校来惩罚电诈人员,逾越了权力的边界,也违背“有教无类”的教育理念。
不论是电诈人员,还是穷凶极恶的犯罪分子,其子女的受教育权都应得到平等保障。只有这样,他们才更有可能在未来走出和父母不一样的人生轨迹,成长为对社会有用的人。
杨鑫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