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街拍正逐步成为一项新的街头文化活动。成都太古里、上海安福路等地,都是街拍盛行的地方。在各类社交平台,街拍博主、街拍穿搭博主等占据着一定的流量池,在电商平台,有“街拍美女视频/图集”出售,此外还有一些专门售卖女性图片的街拍网站。(《法治日报》7月29日)
这些新潮的街拍者,被人们称为“拍客”,或者“扫街一族”,而他们则对自己的所作所为,有着更时尚的定位。在他们的眼中,街拍是张扬个性、实现价值的行为,是自由发挥、捕捉美好的创作,而被街拍的对象,是自然而然进入镜头的最美风景,特别是在网红景点出现的很多“俊男靓女”,已做好了被“取景”“曝光”的准备,怎么会反对街拍呢?
的确,街拍的优点毋庸置疑,一些作品凝固了瞬间,成就了经典,让人们津津乐道,但这并不能掩饰街拍存在的“先天不足”。比如,我国法律严格保护公民的肖像权,根据民法典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由于街拍的随意性,很多人并没有征求那些被取景对象的意见,得到他们的拍摄许可,这显然构成了对公民肖像权的侵犯。
当然,法律也规定了若干特殊情形,“拍客”可以合理使用肖像权,并不需要经过对方的同意,其中包括“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等等。但问题在于,很多街拍并不止于“艺术”“学习”等,也不是“新闻报道”,而是实打实的商业活动。他们街拍创作出来的“作品”,化身为商业广告,为自己赚取流量、利润,而被街拍者的权利,则被“有意或无意地”忽视,如此侵权牟利行为,并不在法律的豁免之列。
还有一些所谓的街拍作品“聚焦女性身体部位”。媒体也有报道,有的“拍客”专门聚焦年轻女孩身体部位,充满“性的凝视”,打软色情擦边球来牟利。谁也不能打着艺术的旗号来偷拍,这是无法容忍的违法之举。我国民法典明确保护公民隐私权利,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包括拍摄他人身体私密部位。如果在网上进行传播,情节严重的,还应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或刑法进行处罚。
艺术固然值得尊重,公民的蓬勃创意,也需要给予支持和鼓励,但这并不意味着,艺术就是“无法之地”。在公民的肖像权、隐私权等基本人格权利面前,再前卫、再先锋的艺术,也必须厘清权利的边界。对于那些热衷于街拍的“拍客”,手中镜头并不是自由无羁的画笔,还需要装上法律的“取景框”。
面对街拍中出现的乱象,有关部门需加强监管,对于侵权行为依法予以制止和严惩。而普通公民也需要强化权利意识,对不法行为敢于说不,就像前段时间广州地铁偷拍风波那样,李女士发现被陌生男子偷拍,上前要求对方删除照片,并在到站后报了警。如果每个人都如此敏感而较真儿,街拍也会更加规范有序。
欧阳晨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