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天津9月27日电(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胡春艳)天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今天表决通过了《天津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对社会关注度高的网络沉迷、学习负担重、心理健康问题多、双职工看护子女难等突出问题作出回应,强制报告制度、“双减”政策相关要求等被写入条例。
条例强调保护未成年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增设了发现未成年人权益受侵害后的鼓励报告和强制报告制度,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控告。
条例明确,学校、幼儿园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机制,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泄露未成年人的隐私。
条例规定,义务教育阶段不得增加未成年学生的课业负担,不得举行或者变相举行与入学挂钩的选拔考试或者测试,不得张榜公布未成年学生的考试成绩、名次,不得推销或者变相推销练习册、习题集等教学辅助材料,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学生集体补课等。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对学龄前未成年人进行小学课程教育。学校、幼儿园不得违反规定为未成年人提供有偿的课程或者课程辅导。
条例针对未成年人监护缺失问题,增设委托照护制度。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应当建立从业查询制度,避免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虐待、暴力等侵害。
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网民数量持续增长,“触网”逐渐低龄化。为此,条例增设了网络保护专章,明确禁止为未成年人提供充值、打赏等服务。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在线教育网络产品和服务,不得插入网络游戏链接,不得推送广告等与教学无关的信息。
条例还关注了未成年人心理健康问题,要求教育部门、卫健部门做好心理健康教育、心理治疗和心理危机干预等工作,为未成年人心理健康保驾护航。
条例将于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