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5个大数据赋能未成年人检察监督典型案例,涉及校车安全、强制报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场所违规接纳未成年人、校园安全等未成年人保护问题,充分展现了大数据在维护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社会公益、促进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
北京师范大学未成年人检察研究中心研究员、博士生导师雷小政分析说,在大数据赋能驱动前,涉及未成年人保护的行政公益诉讼等法律监督普遍存在局囿个案突破、监督方式较为被动等问题。“最高检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通过大数据赋能,对于今后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而言,实现了个案向类案、由被动向主动、由办理向治理的转变。”
在他看来,以大数据赋能驱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显著特色是信息优势。通过打通关键数据壁垒,实现执法司法信息共享,不仅发展了大数据检索、数字建模比对等技术手段,而且克服了许多信息盲点和信息不对称的情形。
雷小政告诉中青报·中青网记者,“缺乏必要的信息共享,相关司法机关的法律监督就像‘盲人摸象’,发现的多是局部性、阶段性问题,较难实现实质性的协同保护,更遑论司法机关的参与、推进诉源治理。”
“大数据赋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最大优势是高效。”上海市法学会未成年人法研究会副秘书长郗培植认为,将未成年人信息录入系统后,可以方便翻阅查找,并通过数据间的比对,及时发现问题,让数据发挥更大价值,极大提升工作效率。
郗培植同时提醒,要实现大数据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赋能,应注意数据的客观性。“大数据协同办案时,数据的客观真实性至关重要,应当在法律框架下进行严格的数据收集、储存、使用、加工、传输等。”
值得关注的是,按照相关法律和政策制度的规定要求,对未成年人负有保护义务的责任主体繁多,要使数字效能得到更有效的释放,需要打造更为先进的数据系统。
雷小政指出,由于各地发展不平衡,许多地方的“数据孤岛”现象依然较为突出。有的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之间的主要数据与信息仍处于“纵向分割”“横向独立”的阶段,与“跨部门大数据协同办案”的目标有较大差距。
雷小政建议,要进一步推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的部门协同,应当积极发挥各级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的统筹、协调、督促和指导职能。从长远来看,有必要建立健全“全国未成年人保护大数据平台”,实现未成年人检察数据库与网信部门、民政部门、群团组织等相关案例库、数据库等的对接和共享,全面实现融合式监督。
郗培植认为,在强化大数据赋能的同时,要加强数据安全监督。2021年1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
在处理一些特殊的未成年人信息时,更加彰显数据安全的重要性。然而,实践过程中,郗培植发现,由于程序不规范、使用不当、工作失误等因素,导致实践操作标准不一,未成年人犯罪记录被泄露情况时有发生。2022年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出台《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就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工作的具体标准和操作程序等进行全面细化。
在郗培植参与论证的一起案件中,江苏泰州的曦曦(化名)几年前遭受近亲属性侵,身为受害者,曦曦在后续考公、就业时,却因近亲属有违法犯罪记录被拒之门外。
郗培植认为,“法律不应当基于违法者所犯的错误而对无辜的被害人做出不利评价”。为避免对未成年人造成“二次伤害”甚至终身伤害,2022年5月,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牵头区法院、公安分局、司法局、民政局、妇联、征兵办等6部门首创“受近亲属侵害记录特别封存机制”,共同签订出台了《关于对被害人受近亲属侵害记录特别封存的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明确在涉及被害人及其子女入学、就业等问题时,职能部门不得向招生、用人单位等提供被害人受近亲属侵害所产生的违法犯罪记录;被害人及其子女在入伍资格审查时不受该记录影响。郗培植认为,海陵区通过多部门联动,完善了信息保密机制,为未成年人保护打上了“温情补丁”,是一次有益的探索。
雷小政认为,完成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数据标准化以及协同有关机关、部门同频共振建设高质量的数字共享平台,并不是一蹴而就的。目前,许多技术层面的创新与智慧型场景应用还需要进行更为全面、客观的评估,并完善相关的配套制度。
雷小政指出,在未成年人保护数字化改革中,有必要以实证研究为基础,针对数字化问题归集分析、数字应用创新研发、数字化监督办案效果评估、过程数据和结果数据比率、执法司法数据质量提升等方面进行更长时间的探索和总结。
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韩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