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互联网公司都不太招人了,更多人出于稳定性考虑向体制内“进击”。我发现,虽然官方已没有“985”“211”一说,但不少单位还是以此为标准,将应聘者划分为“三六九等”,不满足条件者连参加笔试的资格都没有。我希望两会多关注应届生向体制内“内卷”的问题,还希望拥有覆盖面更广、信息更全面的就业信息聚合平台。
——周宁(2019级本科生)
李晓鹏(高校教师):
人才供需双方确实存在结构性矛盾,市场上在喊缺人,毕业生在喊找不到工作。从需求侧来说,有的用人单位不愿意做培养人的工作,人才与岗位要达到比较丝滑的匹配度,需要投入的成本比较大。从供给侧来说,有的大学生除了缺少工作经验和能力之外,更重要的是就业观不清晰,对社会现实认知模糊,找工作带有盲目性。
学校要解决教学和社会脱节的问题,在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中增加实践环节,还要引导学生进行正确分流,考研、考公、考编、出国、创业,等等,都是出路,要精准施策,为学生提供个性化的建议。教师可以尝试利用自身影响力主动对接用人单位,收集用人信息,定向推荐学生。我认为,高校教师有责任把学生推向市场,并且根据市场反馈来决定如何教学。
政府部门可以利用自己的信息优势,利用大数据平台进行资源对接,消除信息不对称。鉴于有的企业不太愿意承担育人成本,可以采取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录用多少毕业生,就给予多少税收减免。另外如果考公考编能够带头降低学历门槛的话,或者可以缓解考研热,引导学生正确面对就业。
林心(人力资源专员):
企业确实有难言之隐。拿招聘女性员工来说,目前,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8天的产假,回到岗位后有一年的哺乳假。在孩子3岁以前,还有育儿假。对此,一方面,企业要尽力承担社会责任;另一方面,有必要给企业“减负”,提供更多政策支持。比如,针对产后女性的税收、保险等成本,给予一定程度减免。
对“学历鄙视链”而言,负责招聘的HR每天面对的简历量动辄上千份,有时不得不用一些“简单粗暴”的方法进行初筛,看第一学历就成了常见的衡量标准。我认为,企业要尝试建立更为合理的简历评估体系,避免让真正有实力、有潜力的应聘者成为“遗珠”。例如,在报名系统中,让应聘者的实习经历、研究成果等得到更多展现,而不仅是学历、成绩等量化指标。
赵琮(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在审查就业歧视类案件时,法院往往需要劳动者证明:用人单位设定了不合理不合法的招录条件;不予录用的决定与该条件存在时间、因果上的密切联系。求职者在维权过程中,要注重对“用人单位的不平等要求不是职业所必须的”这一情况的阐述,籍贯、性别等与工作岗位内在要求无必然联系的因素,都不能成为用人单位的合理区分标准。
在维权时,劳动者要注意证据的留存,如对不合理的招聘信息进行拍照、截图并予以公证,在面试环节录音录像,取得其他应聘者的证人证言等,相互印证。还需要注重证据的收集,如多与用人单位沟通,获得更明确的招聘条件信息。
一方面,可设立专门的就业服务和投诉窗口,畅通投诉渠道,切实严查就业歧视类的违法行为;另一方面,可以加大对检察院公益诉讼制度的探索,《关于建立共同推动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工作合作机制的通知》就曾在就业性别歧视领域,赋予检察机关发出检察建议、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力,从而减轻劳动者自身诉累。
刘昌松(律师):
如何降低就业歧视发生率?我认为,根本出路在于强化政府责任,做好政策引导。拿招收残障员工为例,若每招收一名残障员工都有补贴,且补贴额还比较可观,招收残障员工比不招收残障员工更划算,则对残障人的就业歧视自然烟消云散,招收女性员工等也一样。否则,只强调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招收特定员工的不利后果都由企业承担,企业就会找各种借口继续歧视。
至于在求职或履职中的就业歧视情形,例如直接写明歧视条款,或者女工怀孕即要求离职等,求职者维权相对来说并不难。我的建议是,首选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而不是申请仲裁和提起诉讼,前者处理快且不收费,后者则程序繁琐,且维权成本很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