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雷锋精神代代传承下去——纪念毛泽东等老一辈革命家为雷锋同志题词六十周年”座谈会所传达的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指出:“新征程上,要深刻把握雷锋精神的时代内涵,更好发挥党员、干部模范带头作用,加强志愿服务保障和支持,不断发展壮大学雷锋志愿服务队伍。”加强志愿服务保障和支持的关键是制度建设,志愿服务立法工作是制度建设中最重要的一环。考虑到中国特色志愿服务事业在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越来越大,应当充分考虑将志愿服务工作予以立法保障。
将《志愿服务条例》升格为《志愿服务法》。现行志愿服务条例囿于其行政法规的权限和地位,只是一个框架性、指导性、原则性的规范,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局限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行政机关与社会组织、行政机关与个人的关系上,难以满足志愿服务事业发展所需,特别是志愿服务工作系统性、操作性、实用性的需求。通过立法推动志愿服务走向规范化、法制化、系统化发展的道路,不仅符合中国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需求,对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求也有重要助力作用。
推动志愿服务事业领导协调机制逐级落实。中央层级已经明确了志愿服务事业领导和协调机制。要在各级顺利打通教育群众、宣传群众、组织群众、服务群众的“最后一公里”。通过制定《志愿服务法》,能够规范各级党委政府志愿服务事业的领导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党组织优势,打通部门之间壁垒,形成志愿服务发展的合力。
通过立法明晰志愿者、志愿组织的责权关系。志愿服务活动的有序开展必须充分保障志愿者的权利,明确志愿服务活动中建立志愿组织的责任和权利,坚持“谁使用、谁负责”的基本原则。应通过法定的严格前置程序规范志愿者和志愿组织的管理制度与标准化流程,为志愿者、志愿组织参与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充分保障。
将评估褒奖惩戒机制纳入志愿服务立法范畴。我国目前也有志愿者、志愿组织的奖励,但其社会影响力还远远不够,部分地方政府在奖励方面的设立还带有一定的随意性,应当通过立法明确志愿服务的评估褒奖机制,并扩大志愿服务惩戒机制的范围,进一步明确文明办、民政、工商、公安、司法等部门的职责。
(作者系中国社科院《中国志愿服务研究》编辑部主任,中国志愿服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
郭冉